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9年3月20日向国家税务总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就如下问题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以便依法合规地对待并处理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所得税问题。具体申请信息如下: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目前是否仍然有效? 2、 上述《通知》涉及的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对上市公司是否不予征收所得税? 3、 请贵局依法公开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而注入资产和豁免债务的所得税政策规定。 2008年4月13日,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回复我公司的《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2009)国税告(004)],告知书内容要点摘要如下: 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2、 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是企业收入,不存在缴纳所得税问题。 3、 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税收政策文件可在税务总局网站“政策法规-税收法规库”栏目查询。 公司已于同日将上述告知书转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截至本公告发出时,该所尚未就其发至公司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所涉补缴企业所得税事宜出具新的处理意见。 公司将积极跟进事项进展并及时发布进展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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