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报送范围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14
摘要: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的《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不属于此范围的纳税人可暂不报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报送范围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2014-03-14

为全面采集纳税人的对外支付款项信息,现就《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的报送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的《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不属于此范围的纳税人可暂不报送。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报送<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报送范围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报送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报送<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实际中,其他纳税人往往也会有对外支付的情形,且有可能涉及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为全面采集纳税人的对外支付款项信息,解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信息短缺问题,我们已广泛征集纳税人和各方意见,特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告》调整的内容

《公告》将《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的报送范围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调整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三、执行措施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按需选择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两种方式。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可登录安徽省国税局网站,点击“网上办税平台”图标,也可以直接登录http://ahnsfw.aisino.com),进行报送;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可使用总局采集软件报送相关电子信息。

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报送范围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报送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起草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公告》的起草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各经济体国际间交往和协助越来越普遍,频繁的跨国经济活动创造了大量的对外支付业务,给我国带来可观税收收入的同时,对非居民税收的征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准确、完整的采集纳税人的对外支付款项信息,是加强非居民税收征管的前提。2013年,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报送<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的实施中,报表报送范围过窄的问题较为突出,为解决该问题,我们已广泛征集纳税人和各方意见,本《公告》特修订此问题。

二、《公告》的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三、主要内容

本《公告》对原规定的纳税人的报送范围作出了调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的报送范围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调整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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