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厂销售酒类产品同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征收增值税? 基本案情 甲公司是一家粮食白酒、啤酒生产销售企业,在销售啤酒和白酒的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20X3年1月销售情况如下: 销售白酒情况:销售白酒40万斤,不含税销售收入100万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0元,约定3个月返还包装物,若20X3年4月逾期未能返还包装物,则没收包装物押金。(白酒适用消费税税率20%,定额税额0.5元/斤) 销售啤酒情况:啤酒1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2600元,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计税价值10万元,另外还有一部分约定3个月后返还的包装物1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 11700元。20X3年4月乙公司未能返还包装物,则甲公司没收包装物押金11700元。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甲公司在销售啤酒和白酒的同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征收增值税? 案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到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除售出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案例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 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 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酒厂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因此,甲公司销售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缴纳增值税。 销售啤酒、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没有单独记账核算的,应当并入销售额征税;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1.销售白酒账务处理 (1)20X3年1月销售白酒时, 借:银行存款 118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其他应付款 11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2)40万斤白酒应纳消费税税额=100×20%+40×0.5=40(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00000 贷:应税税费——应交消费税 400000 (3)包装物押金应纳增值税税额=11700/1.17×17%=1700(元) 包装物押金应纳消费税税额=11700/1.17×20%=2000(元) 借:销售费用或营业税金及附加 3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00 将计提的流转税金计入销售费用还是营业税及附加,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不管怎样处理都不会影响纳税和利润核算,所以都是可靠可行的,考虑到企业销售产品收取押金的做法实质上是企业的一种营销策略,由此产生的所有支出计入乐府费用更为合适,这样能较好地反映企业经济业务的实质,也有利于企业作出更适当的财务预算方案。 (4)20X3年4月包装物到期时, ①若收回包装物, 借:其他应付款 1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②若未收回包装物,没收包装物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 11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1700 2.销售啤酒账务处理 (1)20X3年1月销售啤酒时, 借:银行存款 304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4200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收取包装物押金,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其他应付款 11700 (2)啤酒应纳消费税税额=100×250=250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5000 (3)20×3年4月乙公司未能返还包装物,没收包装物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 11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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