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补充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2013-11-20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0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第二条增加“《补正资料告知书》”(见附件1),以告知企业需补正的相关资料、补正期限等要求。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对跨省、区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除应按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将已受理的申报表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应填报《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汇总表》(见附件2),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三、第四条增加“《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附件3),作为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台账。 四、将第五条报送汇总表时间“一个月”改为“三个月”,并在原《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汇总表》、《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汇总表》中分别增加一栏“户数”(见附件4、5)。 五、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5汇总 1.补正资料告知书 2.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汇总表 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 4.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汇总表 5.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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