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能证明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取得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发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计入当期损益。 13.企业取得来自政府部门的财政拨款可否加计扣除? 答:不能。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减去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的余额,就是计算加计扣除额的基数。因此,政府部门拨付的研发经费不得加计扣除。 14.企业为什么要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 答:为准确核算研发费用,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企业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从事研发活动。如果不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九条的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15.为什么要求企业专门设立台账归集研发费用? 答:研发费用的核算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核心,直接关系到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税务部门对研发费用的审核比较严格,并要求:一是账证健全,资料不齐全的,应于汇算清缴截止期间内补齐有关资料,否则,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二是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或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加计扣除额;三是企业应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因此,企业要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应对每一个研发项目实行专账管理,设置专门台账。 16.同时进行多个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如何归集? 答: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十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发项目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研发费用,并计算可加计扣除额。如果研发费用是为各个研发项目共同发生的,应按照合理的比例分摊到各个项目。分摊方法应根据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根据合同的约定、占地面积、机器工时、人工工时、预计销售收入、预算支出等因素合理分摊。 17.为什么要求企业对研发项目进行立项管理? 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是以研发项目为单位进行归集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研发项目,即进行立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企业的每个研究开发项目,应当首先由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立项,并明确研发项目的研发形式、研发目标、进度计划、经费预算、人员组成,并加强研发过程管理,在会计期末应当对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归集。每个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时,对项目实施情况或完成情况进行总结。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因此,对研发项目进行立项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 18.企业一般在什么时候申报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十条规定,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加计扣除。 19.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 答: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0.企业超过计划时间(立项注明的研发时间段)的研发项目,其产生的费用是否可归集到研发费用并享受加计扣除? 答: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四条所列举的八大费用项目,可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第十一条对企业应报送税务机关的资料也作了明确规定,包括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等。因此,企业研发项目有变动,应及时变更研发项目立项相关资料,并重新提供变更后的相关材料,可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21.企业在亏损期间,其研发费用可否享受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此企业在亏损期间,其研发费用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22.企业如何申报加计扣除? 答:企业自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加计扣除,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企业在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23.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如何向科技部门申请鉴定? 答: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文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企业向政府科技部门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研发项目计划书应载明研发项目的名称、研发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研发内容、解决的技术关键、计划进度等内容。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24.政府科技部门如何对企业研发项目作出鉴定意见? 答:政府科技部门通过审查企业申报的材料,判断企业的研发项目是否是研发项目并按程序进行了立项;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 年度)》范围;是否通过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有价值的成果;是否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需要审核的其它事项。综合以上情况,出具是否是研发项目的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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