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问答

来源: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作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人气: 时间:2015-10-09
摘要: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问答(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目 录 一、政策依据 1.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 2.《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13〕22号)...

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问答(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目    录

一、政策依据
1.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

2.《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13〕2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项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二、政策问答
1.什么是加计扣除?

2.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3.企业哪些科技活动发生的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

4.企业哪些科技活动发生的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6.是不是企业所有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

7.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有哪些方式?

8.企业合作研发项目的可加计扣除费用如何归集?

9.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加计扣除费用如何归集?

10.企业集团集中研发项目的加计扣除有哪些规定?

11.如何计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

12.研发费用资本化应具备哪些条件?

13.企业取得来自政府部门的财政拨款可否加计扣除?

14.企业为什么要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

15.为什么要求企业专门设立台账归集研发费用?

16.同时进行多个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如何归集?

17.为什么要求企业对研发项目进行立项管理?

18.企业一般在什么时候申报加计扣除?

19.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

20.企业超过计划时间(立项注明的研发时间段)的研发项目,其产生的费用是否可归集到研发费用并享受加计扣除?

21.企业在亏损期间,其研发费用可否享受加计扣除?

22.企业如何申报加计扣除?

23.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如何向科技部门申请鉴定?

24.政府科技部门如何对企业研发项目作出鉴定意见?

一、政策依据
1.《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第(四):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研发活动;改进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合理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加大企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的落实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决定)第8条:全面落实国家鼓励企业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企业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其成本150%摊销、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研发费用5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并拓展应用到中小企业购买技术和发明专利、企业在大学和科研机构设立实验室等费用支出领域。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五条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六条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七条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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