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湖北省道路客运发票》的公告[条款修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2015-11-1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和通用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本法规附件《湖北省道路客运发票》式样中的发票监制章修改为新的发票监制章。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已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一、使用湖北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开具道路客运发票的客运站、代售机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湖北省道路客运联网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湖北省道路客运发票》。 二、[条款修订]《湖北省道路客运发票》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联网售票管理中心集中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印制。 税屋提示——第二条修改为“《湖北省道路客运发票》印制手续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联网售票管理中心到省税务局集中办理”。
四、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条款修订]《湖北省道路客运发票》式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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