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醚,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政策依据: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件第一条第(四)项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0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政策依据: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附件1第六条 备注:增值税税率的调整 一、根据财税字[1995]52号、国税明电[1995]44号文件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二、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四、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原11%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0%。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原10%税率调整为9%。 另外,在执行期限上,为统一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5]52号通知,印发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并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最近,各地反映,由于该通知收到较晚,一些纳税人在今年七月份以后销售的货物已经按原规定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并据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要求推迟执行日期。 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执行日期,经与财政部商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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