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年金基金的概念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部长令的形式陆续发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23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4号令)。上述法规将企业年金办公室为惟一的补充养老保险形式,且均为设定提存计划。 国际上企业年金基金一般有设定提存计划和和设定受益计划。设定提存计划是指根据基金的提存额及其投资收益确定退休福利支付金额的退休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通常以职工的收入和(或)供职年限为基础确定退休福利支付金额的退休福利计划。 (二)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其中,委托人是指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和职工;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与新准则相似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中,退休福利计划可以是设定提存计划,也可以是设定受益计划,但国际准则侧重对财务报表列报的规范,只规定养老金计划所持投资应以公允价值计价。而新准则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的会计处理均进行了具体规范,实务操作性更强。 投资是企业年金基金的重要资产,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取决于投资的风险与报酬。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是受到国家严格限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各类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例。新准则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投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对企业年金基金分别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三)企业年金基金的列报 新准则对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负债表和净资产变动表及其附注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并以附录的形式提供了报表的具体格式,提高了可操作性。 (四)对企业的影响 新准则的发布使得企业年金基金的核算有则可依,准则不仅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的会计处理均进行了具体规范,而且对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负债表和净资产变动表及其附注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并以附录的形式提供了资产负债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具体格式,新准则较具可操作性,将使得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动作和保值增值的信息更加规范透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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