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系统公告[2016]37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27
摘要:自《分层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正式挂牌的申请挂牌公司可以按照《分层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进入创新层。申请进入创新层的申报文件、操作流程和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具体要求另行发布。

  第二节 维持标准

  第十一条 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满足以下维持条件之一:

  (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12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4000万元;股本不少于2000万股。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的平均市值不少于3.6亿元;最近一年年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

  第十二条 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除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维持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

  (二)最近60个可转让日实际成交天数占比不低于50%。

  (三)公司治理符合第七条第二项的要求,且最近12个月不存在以下情形:

  1.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合计3次以上的,或者被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采取了纪律处分措施。

  2.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者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的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层级划分和调整

  第十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分层标准及维持标准,于每年5月最后一个交易周的首个转让日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层级(进入创新层不满6个月的挂牌公司不进行层级调整)。基础层的挂牌公司,符合创新层条件的,调整进入创新层;不符合创新层维持条件的挂牌公司,调整进入基础层。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分层管理的需要,适当提高或降低挂牌公司层级调整的频率。

  第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正式调整挂牌公司层级前,在全国股转系统官网公示进入基础层和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名单。挂牌公司对分层结果有异议或者自愿放弃进入创新层的,应当在3个转让日内提出。全国股转公司可视异议核实情况调整分层结果。

  层级调整期间,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或者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得调整进入创新层。

  第十五条 创新层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认定之日起20个转让日内直接调整至基础层:

  (一)挂牌公司因更正年报数据导致财务指标不符合创新层标准的。

  (二)挂牌公司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或者市场操纵等情形,导致挂牌公司不符合创新层标准的。

  (三)挂牌公司不符合创新层公司治理要求且持续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的。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分别揭示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的证券转让行情和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净利润:是指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

  (二)年均复合增长率=-1,其中Rn代表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第n年)的营业收入。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是指以4月30日为截止日,在最长不超过120个转让日的期限内,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

  (四)最近12个月:是指以4月30日为截止日,往前计算的最近12个月。

  (五)最近60个可转让日:是指以4月30日为截止日,扣除暂停转让日后的最近60个转让日。

  (六)股东权益:是指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七)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投资者。

  (八)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是指申请挂牌公司在依法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函后至正式挂牌前,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行为。

  (九)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股本、做市商家数、合格投资者,以截止到4月30日为准。

  (十)不少于、不低于、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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