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负大幅下降,国航仍有很多担忧......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6-07-11
摘要:特别是2012年起,有形动产租赁作为现代服务业实施营改增,按租金全额征收17%税率的增值税,形成一项经济业务征收两道增值税的局面,且有形动产租赁环节的增值税还要纳入进口环节,作为关税和增值税的税基。

营改增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税负下降约16%。但是,分支机构预缴税金难抵扣、引进飞机关税过高、飞机租赁重复征税等问题,抵消了其营改增政策红利。

正如飞机起飞需要平坦的跑道一样,中国航空公司的发展也需要一个建造精良的“税收跑道”——最好跑道上没有一处凹陷,没有一小块碎石。然而,在采访中,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航)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我国有关航空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总体上非常给力,但在一些细节上还需进一步完善。“营改增后我们税负下降接近16%,但是仅关税税负的增加消减了我们的营改增政策红利。”国航财务部税务经理刘洋甫说。

刘洋甫告诉记者,近年来,国际经济温和复苏,中国经济增速放缓,下行压力持续存在。行业整体经营面基本向好,但经营环境仍不乐观,虽然油价下降缓解了经营成本压力,但行业竞争加剧、国内高铁冲击、民航客运需求增速放缓等因素仍对行业带来诸多挑战。特别是去年以来,人民币汇率加大震荡并走低,对于高外币负债的民航业带来极大经营压力。

在增值税汇总计税办法下,分支机构税金超缴问题一直让国航等国内航空企业在现金流方面倍感压力。在增值税汇总计税办法下,分支机构先在属地预缴税金,总机构年度汇总计算后再抵减。由于近年来国内主要航空公司增值税均体现为进销倒挂,但分支机构预缴的税金一直不能用于抵减,形成超缴且数字不断扩大。截至2015年12月底,国航各分支机构超缴的营业税、增值税已累积超过10亿元。

记者了解到,针对航空公司分支机构预缴税金普遍出现较大余额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底下发《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规定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但是,目前国航超缴税金已经超过10亿元,各分支机构仍然需要继续预缴增值税,不断形成新的超缴。“我们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能够尽快暂停分支机构预缴税金,避免企业资金压力进一步加大,并研究解决以前年度分支机构超缴存量问题。”刘洋甫说。

如何解决飞机引进中关税过高的问题,刘洋甫也非常关注。2013年8月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全面实施后,当月空载重量达到25吨~45吨的客运飞机,进口关税税率由1%调整为5%。受此影响,航空公司引进飞机时的税负陡然增加。2015年,国航飞机引进中缴纳的关税增量超过4亿元,营改增带来的政策红利被近年来的关税增量抵消。刘洋甫说,飞机引进成本是航空公司的主要成本,在国产大飞机实现量产并投入市场竞争之前,从境外引进运力税负过重,对中国民航企业非常不利。因此,大多数国家从鼓励本国民航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角度出发,普遍在飞机引进环节给予低税或免税的优惠政策。

刘洋甫说,即使考虑未来国产大飞机的市场竞争需要,当前的境外引进飞机综合税负也仍处于过高水平。他建议在国产干线飞机进入市场之前,对国内航空公司飞机进口关税恢复至1%的优惠税率。同时,在国产干线飞机进入市场并能稳定支撑国内航空公司运力增长需要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再调整飞机进口关税政策。另外,结合飞机租赁期较长的特点,刘泽甫建议对已经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延续适用关税优惠政策。

飞机租赁业务重复征收增值税问题,国航非常关注。据介绍,在目前政策环境下,从境外租赁飞机,除按租赁贸易向海关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还需按照租金全额向税务机关缴纳有形动产租赁的增值税。对于征收两道流转税的问题,业内一直存在较大困扰。“航空公司飞机引进方式和结构规划因此受到很大影响。”国航财务部会计核算分部高级副经理高英说。

高英表示,回顾政策改革,在2009年实施营业税新的暂行条例之前,境外租赁引进设备不就租金本身缴纳营业税。海关按租金代征增值税,未形成重复征税。2009年之后,境外租赁引进设备纳入了营业税征税范围,就已经形成了流转税的重复征税问题。特别是2012年起,有形动产租赁作为现代服务业实施营改增,按租金全额征收17%税率的增值税,形成一项经济业务征收两道增值税的局面,且有形动产租赁环节的增值税还要纳入进口环节,作为关税和增值税的税基。“希望海关和税务机关统筹协调,妥善解决飞机租赁业务重复征税问题。”高英说。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