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住金发[2016]10号 2016-04-22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进一步放宽异地贷款政策,规范异地贷款业务管理,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员201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公积金异地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相关调整如下: 一、将申请我市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基本条件“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山东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调整为“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二、在我市开具过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的职工,向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办理: 1.职工开具了缴存使用证明且在异地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又以本人或配偶身份向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证明接收地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已结清证明,且符合我市二次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方可受理。 2.职工开具了缴存使用证明但在异地未办理公积金贷款,又以本人或配偶身份向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证明接收地管理中心出具的无贷款记录证明或将原缴存使用证明退回,经确认后,可按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事项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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