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方取得手工销货清单应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30
摘要:  问题:   日前,重庆鸿达百货公司财务负责人来电向笔者咨询:我公司在2007年1至4月期间,共向供货方万友批发公司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58636.14元,均顺利通过了认证,并抵扣了进项税额...
  问题:

  日前,重庆鸿达百货公司财务负责人来电向笔者咨询:我公司在2007年1至4月期间,共向供货方万友批发公司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58636.14元,均顺利通过了认证,并抵扣了进项税额。今年5月17日,税收管理员在对我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我公司取得的专用发票销货清单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已口头告知拟建议税务所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并依照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处以罚款。我公司觉得事态严重,当即决定停止向万友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现在,我公司既不愿意自己受到损失,又想继续维持与万友公司良好的合作关系,不知下一步该怎样处理才好?

  解答:

  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税收管理员指出鸿达公司取得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存在一定的瑕疵是完全正确的。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出台的时间不长,万友公司没能及时掌握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这一新的要求,仍然按以往的习惯开具了手工销货清单。鸿达公司也是基于同样的原因接受了万友公司开具的手工销货清单。

  笔者认为,不论是手工销货清单还是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所起到的作用都只是对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情况说明,绝不会因销货清单形式的不同而影响到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依照上述规定,万友公司开具手工销货清单不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既然如此,也应认定鸿达公司是按规定取得了专用发票。所以税务所不应对鸿达公司取得的上述专用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更不能处以罚款。

  鸿达公司的积极做法是主动将上述分析内容与税收管理员作进一步的交流沟通,争取得到税务所的理解和支持。如果税收管理员继续坚持其意见,鸿达公司也可以另辟蹊径以避免不利后果。即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所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所审核后,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鸿达公司必须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万友公司凭鸿达公司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此后,万友公司应按照原有合同金额重新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切记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这样鸿达公司就又可以重新在认证之后抵扣进项税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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