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W百货连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29日,主营化妆品、服装鞋帽、皮革制品、黄金首饰、家用电器、日用百货等商品的零售。2013年至2015年W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向供应商收取与销售额挂钩的广告促销费,全部作为广告费收入按6%的增值税税率缴纳了增值税。稽查人员发现了该问题,认为与销售额挂钩的广告营销费用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A公司被追缴相应的增值税及附加。 案情分析: W公司财务人员解释:该公司因营销需要确实向供应商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了广告促销费用,按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广告服务”的适用税率6%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稽查人员解释: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向供应商收取的与销售数量或销售额挂钩的营销费用,应当按照平销返利行为依照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理由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广告公司按W公司的要求对其经营的商品进行宣传、展示而提供的相关服务属于广告服务,但W公司在广告发布后另外向供应商收取的广告促销费不属于广告服务,不能按广告服务业收入缴纳增值税。 因此,该公司向供应商收取的与销售数量或销售额挂钩的营销费用,应当按照平销返利行为依照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公司所购货物的适用增值税税率均为17%,因此应按17%作进项税额转出。 处理结果:该公司最终认同了稽查员的观点,同意补缴相应税款。 税官建议:企业收取的营销管理费用,应当根据其性质与来源确定缴纳增值税或者作增值税的进项转出。企业应当注意该问题,避免纳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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