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还应予以明确的是,对《》([1990])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组成、财库[2006]第048号所规定的工资、离退休费、津贴补贴其他收入的界定与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在适用范围上的差异,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中对应税所得与免税所得应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界定,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应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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