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设医疗收费专用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条款修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2016-12-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首段“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天津市税务局”,将全文中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修改为“天津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税屋提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天津市税务局”
(一)天津市医疗挂号、诊察费专用发票(A) 天津市医疗挂号、诊察费专用发票(A)设置为四联,第一联:存根,印色黑色;第二联:发票,采用无碳压感水印纸印制,印色棕色;第三联:报核,印色蓝色;第四联:记账,印色绿色,套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规格为75mmx76.2mm,发票代码11200XX5YY41(XX代表印制年份,YY代表批次)。 (二)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A) 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A)设置为四联,第一联:存根,印色黑色;第二联:发票,采用无碳压感水印纸印制,印色棕色;第三联:报核,印色蓝色;第四联:记账,印色绿色,套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规格为195mmx139.7mm,发票代码11200XX5YY42(XX代表印制年份,YY代表批次)。 (三)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专用发票(A) 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专用发票(A)设置为四联,第一联:存根,印色黑色;第二联:发票,采用无碳压感水印纸印制,印色棕色;第三联:报核,印色蓝色;第四联:记账,印色绿色,套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规格为108.5mmx152.4mm,发票代码11200XX5YY43(XX代表印制年份,YY代表批次)。 二、发票使用范围 上述增设的三种普通发票,仅限于持有效《天津市社会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的单位和个人,在天津市范围内从事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医疗服务时使用。 三、发票防伪措施 上述增设的三种普通发票,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有“SW”字样水印图案线,“SW”水印图案呈有规律分布;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A)和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专用发票(A)发票正面印制防伪团花,使用“天津国税发票解锁片”可看到“津”“税”“J”“S”字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1.天津市医疗挂号、诊察费专用发票(A)票样 2.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A)票样 3.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专用发票(A)票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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