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卡充值款的发票是否可以直接作为费用入账凭证在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6-12-30
摘要:问:客户给加油卡充值,我们单位出具的发票项目是加油卡充值款,这张发票可以作为企业的费用报销凭证,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问:客户给加油卡充值,我们单位出具的发票项目是“加油卡充值款”,这张发票可以作为企业的费用报销凭证,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预存的加油卡充值款,并没有实际发生相关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当在实际消费的期间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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