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享受残疾人职工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被稽查补缴增值税42.87万、加收滞纳金(未予罚款)

来源:《大正仪表:法律意见书》 作者:《大正仪表:法律意见 人气: 时间:2018-02-10
摘要:大正仪表(872715.OC)于2018年2月7日发布法律意见书,披露公司因2013年和2014年存在部分残疾职工在册而实际未在岗工作情况,违规享受残疾人职工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2015年8月被稽查补缴增值税428,749.99元,加收滞纳金,稽查局未予行政处罚。律师认为

大正仪表(872715.OC)于2018年2月7日发布法律意见书,披露公司因2013年和2014年存在部分残疾职工在册而实际未在岗工作情况,违规享受残疾人职工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2015年8月被稽查补缴增值税428,749.99元,加收滞纳金,稽查局未予行政处罚。律师认为:“公司违规享受残疾人职工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行为及产生的滞纳金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大正仪表:法律意见书》【2018-02-07】详细披露如下:

资料来源:http://www.neeq.com.cn/disclosure/2018/2018-02-07/1517988906_485144.pdf

2.公司涉及的行政处罚情况

(1)违规享受退税处罚及滞纳金情况

公司因2013年和2014年存在部分残疾职工在册而实际未在岗工作情况,违规享受残疾人职工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2015年8月24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公司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渝国税一稽处【2015】45号),责令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补缴增值税428,749.99元,其中2013年补缴增值税227,500.00元,2014年补缴增值税201,249.99元,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同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公司出具了《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国税一稽不罚【2015】30号),鉴于公司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2015年5月28日,公司完成上述税款及滞纳金补缴,并取得了重庆市北碚区国家税务局开具的完税证明。

公司2015年、2016年分别产生税收滞纳金138,291.96元、2,060.64元。据核查,公司税收滞纳金系日常办理业务过程中的疏忽造成,非主观故意行为,并且公司及时补缴了相应的滞纳金。因此,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17年9月19日,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出具《完税证明》,确认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依法按时申报纳税,不存在偷税、漏税、欠缴税款现象,未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不良记录,没有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2017年9月20日,重庆市北碚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未发生稽查案件或重大税收违法处罚记录,依法申报纳税。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违规享受残疾人职工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行为及产生的滞纳金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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