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营业税暂行条例新变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09
摘要:注意营业税暂行条例新变化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内容变化值得注意:   转贷业务差额征税规定被删除...

  四是注意起征点。新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某地个人租赁房屋起征点为2000(含)元,假设张三和李四同为该市居民,他们将各自所拥有的原有住房出租,其中,张三每月租金收入为2000元,而李四的每月租金收入为1999元。由于张三的月租金收入达到了起征点,要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营业税额,则张三应纳营业税及附加=2000×3%÷2=30(元)(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李四的月租金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则不用征收营业税。

  当然还要注意,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其中,对扣缴义务人,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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