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组发[2018]1号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三)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6-22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三)》的通知法改组发[2018]1号 2018-06-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新疆维吾

  案例11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管理、培训与研究并重打造司法辅助人才培养高地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念好“管、培、研”三字诀,建设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司法辅助人员队伍。

  一、立足“管”,推进辅助人员分块管理

  自2017年6月26日成立“公正云审判辅助中心”以来,不断充实司法辅助人员队伍,推进司法辅助事务专业化、精细化、集约化管理,让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脱离出来,专注于审判主业。自2017年6月以来,审判辅助中心开展集约送达3209件,排期开庭1599个,集约查询被执行人信息14.13万次,材料流转155份,电子卷宗同步生成7304件,对促进该院审判质效提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是防范风险重监督。政治处负责辅助人员的管理、调配、培训及考核等人事管理工作,加强辅助人员所在部门的日常管理,根据工作表现情况提出考核意见。落实带教法官、导师的监督管理责任,定期开展廉政风险教育,签订廉政承诺书,加强保密意识培养,培养司法辅助人员过硬作风。

  二是分类管理集约化。改变各庭室自行承担、标准不一、人员分散等问题,由审判辅助中心统一承接司法辅助事务,实施集约化管理,构建以业务环节为单位、模块化、流水线作业的流程化管理模式,分类设置送达、查控、记录等司法辅助小组,推动司法辅助事务由粗放式管理转变为集约化管理。

  三是人员构成多样性。拓展司法辅助人员构成,以开放式架构多渠道吸纳司法辅助力量,充实司法辅助人员队伍。目前共有聘用制书记员、公证处工作人员、购买社会服务人员、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实习生等70余名司法辅助人员从事司法辅助事务。

  二、着眼“培”,加强辅助人才规范培养

  与厦门城市职业学院、鹭江公证处签署《“司法辅助人才”培养战略合作协议》,设立“司法辅助实习基地”,打破传统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整合法院、公证机构、院校及社会优秀资源,通过协同创新联合培养,培养高素质、技能型的适用性司法辅助人才。

  一是定制化培养方式。实习基地采用开设定制化课程的订单班人才培养方式,由厦门城市职业学院通过宣讲会、简历审核、学校推荐、面试考核等层层遴选,择优选拔首批14名学生到翔安法院开始为期3个月的全日制在岗实习实训。培训内容既涉及职业素养、行为规范、法律基础知识等理论教学,又涵盖送达、调解、调查、记录、归档、保全、执行等多项实务技能。

  二是合作化培养模式。通过协同创新联合培养模式,共同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教学改革、教材编写等工作,选派资深员额法官、公证人员、软件工程师担任兼职教师,讲授相关法律及司法实务课程,发挥翔安法院的审判实践和专业人才优势、鹭江公证处的公证法律服务、法信“公正云”的法律信息化实践举措及创新经验,依托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法律实务教育培养平台,走一条基础理论、实践经验、行业信息化“三合一”的司法辅助人才培养模式。

  三是规范化培养机制。设立实习导师和实习清单制度,细化实习生培养、管理和评价机制,选派法官、法官助理担任实习导师,对实习学生提供帮助和指导,实习学生在审判辅助和司法行政等多部门进行轮岗学习。

  三、突出“研”,注重辅助事务专业研究

  与厦门城市职业学院、鹭江公证处共同设立“司法辅助研究中心”,共建司法辅助科研合作平台,对司法辅助人员性质、定位、职责、发展等方面开展理论研究,为司法人事管理改革提供理论支撑。研究团队由业务能力强的审判人员、公证人员、软件工程师及高校教师组成,通过开展理论讲座、实务培训、申报调研项目和课题研究等方式共同推动理论研究。研究中心在司法辅助实践、公证法律服务、法律信息化、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等相关领域开展理论研究,借助公证处对法律应用信息化的优势,通过对司法辅助事务流程“解剖式”分工细化、环节切割、管控论证,探索打造司法辅助事务集约管理智能平台。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紧紧围绕司法辅助事务实践,边做边研边学,通过实践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切实用实践检验改革成效。

  案例12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六项措施打破庭室界限优化分案机制实现提质增效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收案量最大的民商事审判领域为突破口,通过案件难易区分、审判团队确定、明确办案系数、分案技术保障、绩效考评辅助、法官全程参与六项措施,民商事分案打破庭室界限,全面实现了“小定向”“大随机”。

  一是区分案件难易。在对近三年民商事案件作详细统计的基础上,经全体民商事法官投票,从常见的200多个案由中,选出建设工程纠纷、医疗事故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公司及破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5类较难案件,物业合同纠纷、电信合同纠纷2类相对简单的案件。对这些公认的较难和较容易案件,全部先剥离出来由专业团队进行审理,定向分案。此外,按照改革要求,对家事案件定向分案,并在入额的院庭领导之间轮流分配发回重审、再审案件和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其余案件,全部纳入随机分案。

  二是确定审判团队。对选出的较难案件和较容易案件,评估案件年度受理数量,成立相应数量的专业团队。确定成立1个分调裁团队,负责处理物业、电信以及其他可以速裁的案件;2个劳动争议审理团队,2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审理团队,1个公司纠纷暨破产案件团队,1个建设工程及医疗纠纷团队。另外,按照家事审判改革要求,确定3个家事审判团队。共计10个专业团队。该院入额法官共42人,分布在民商事上的入额法官34人,该34人10人承担专业团队,定向分案;其余24人是普通团队,随机分案。

  三是明确办案系数。团队性质和数量定好后,必须确定专业团队和普通团队之间的办案系数。对较难、较易和纳入随机分案的普通案件三者之间的办案系数进行了区分,根据上述案件的平均年度受理数量,除以各自团队的法官数量,结合法官的年度办案饱和度得出。整个办案系数的确定,简洁、高效,且得到一致认可。由此,确定了处理5类较难案件的专业团队,每年结案不能少于110件;处理电信、物业纠纷等简单案件的分调裁团队,每年结案不能低于1100件;其他普通团队,每年结案不能低于210件。三类团队之间的系数比例为1:1.9:10。系数确定后,所有团队全部由法官直选,无人选择的团队由院里结合法官原审理案件情况、各自专业特长等予以指定。

  四是分案技术支持。立案庭根据专业团队、普通团队的分工,结合普通法官100%、院长10%、入额的其他院领导35%、庭长65%的办案比例要求,将专业团队办理的案件,定向分立给专业团队审理;对普通团队办理的案件,根据办理民商事普通案件法官的姓氏笔画随机分立,不准任何人选案、要案。传统的庭室概念被打破,案件不再到庭,而是直接分立到法官个人,所有法官均是个人办案,办案类型除专业类案件外,均随机分立。为保持法官工作量的均衡,确保分案公平,规定一次立案,最多不能分立给一个法官超过5件成批案件。专业团队若因案件本身少而完不成年度最低结案数量的,由立案庭按上述办案系数比例从普通案件中补足。

  五是设定绩效考评。制定了绩效考核办法,通过绩效考核,保障分案机制运行。按照6:2:1:1的权重比例,重点考核办案数量,同时兼顾质量、效果和调研工作情况。办案数量的考核,严格按照专业团队和普通团队之间确定的系数进行,少办一件、多办一件案件,均会体现在考核结果上。同时,鼓励在完成本团队办案数量基础上,多办案,跨团队办案,会有相应的加分。

  六是法官全程参与。在推行“小定向”“大随机”分案过程中,法官全程参与,每一个环节均尊重法官的意愿和选择。例如,确定哪些案件为较难处理,哪些案件为较容易处理的案件,尊重了法官意愿;确定专业团队和普通团队之间的系数比例,经过了全体法官同意;组建团队时,法官可以自主选择专业团队还是普通团队,可以选择书记员、助理,团队组建自愿结合一次性成功率97%;工作磨合中,法官也可以申请对辅助人员进行调整;确定绩效考核时,征求了法官的意见,并根据法官意见,进行了调整。正是由于法官的全程参与,才使得“小定向”“大随机”分案机制高效、顺畅运行。该院已连续3年收结案件数量、法官人均办案数量在济南市名列前茅,各项审判指标走在全市前列。

  案例1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创新繁简分流“五分法”助推案件良性循环

  近年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的部署,立足基层法院实际,根据本院案件类型和诉讼结构,创新推出“前置、简案、类案、争议、执行”繁简分流“五分法”,构建立体、动态、分层过滤、定制式的案件分流新机制,初步实现了“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改革目标。

  一、前置分流,实现社会化调解

  一是设置前置程序。出台《“五类案件”前置程序细则》和《鉴定、公告类案件前置程序细则》,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物业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下的买卖、借款合同纠纷等五类案件,实行前置委派调解;对所有涉及鉴定、公告的案件,探索鉴定、公告前置程序,严格加以规范。

  二是建立线上、线下多元化调解平台。在院机关成立“封调禹顺”调解中心,在各乡(镇)区、街道建立“封调禹顺”调解分中心,在村委、社区建立工作站,三级调解平台实现视频联网,对身处不同乡镇、社区的当事人实行视频调解,并实现对所有调解平台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最大限度实现规范化调解。

  三是诉前调解与诉中调解无缝对接。利用诉调对接平台,采用调解员和辅助人员“AB角捆绑”的方式:A角是调解员,主要负责通知当事人、主持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展诉前调解等工作;B角是审判团队的辅助人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主要负责协助、指导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对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出具司法确认书,并对调解员的调解成效、日常表现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调解员的补贴挂钩。一个月内调解不成功的,及时立案后自动转入B角所在的审判团队。员额法官经审查认为仍有调解可能性的,可以委托驻院特邀调解员再次调解。2017年以来共前置分流案件4423件,其中委派调解成功率达70%,立案后委托调解成功率达28.86%,极大减少了法院受理和审理案件的数量。

  二、简案分流,实现便捷高效

  一是建立繁简案件分流甄选机制。制定了《简单案件立案识别分流标准》《类案立案识别分流标准》《争议案件立案识别分流标准》,根据案件案由、标的额范围及当事人因素,将事实清楚、单一给付金钱案件定为简单案件,将家事、交通、劳动争议、环境资源、破产等特定案由的案件定为类案,将争议较大、新类型、集团性案件定为争议案件,统一了三类案件识别标准。自主开发智能分案系统,自动抓取诉讼请求和证据等关键信息进行智能识别分流,并与人工甄选相结合,将简案、类案、争议三类案件分别分流到速裁团队、类案团队和普通团队(院庭长团队)审理,案件卷宗自动生成二维码,用“J”“L”“Z”三个字母进行标识为简案、类案和争议案件。

  二是建立简案速裁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简单案件直接分流到速裁团队进行审理,按照1:2:2或者1:1:2比例为速裁法官配备法官助理、书记员,并为每个速裁团队配备专用法庭,实行网上立案、网上送达,采用“门诊式”办案,出具表格式、令状式、要素式文书,实现了集中立案、移送、排期、开庭、宣判,办案质效大幅度提高,2017年以来民事速裁案件平均审理周期10.27天,刑事速裁案件平均审理周期1.38天,行政速裁案件平均审理周期13.28天。对标的额30万元以下、经当事人同意的案件分流到速裁团队审理,民事速裁适用率63.96%。利用公检法综合办案系统和远程庭审,实现被告人在看守所、公诉人在检察院、法官在法庭“面对面交流”,刑事速裁适用率达到66.54%。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处罚、行政非诉执行等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适用率达73.81%。

  三是建立简案转换分流机制。为了防止速裁案件回流普通程序,影响效率,创设速裁团队与普通团队“结对子”衔接制度,每一个速裁团队对应一个普通团队。速裁团队在审理中发现不符合速裁条件或属于复杂案件的,由主管院长审核后将案件直接转入结对普通团队审理,案件不再回流立案庭分案,实现案件一次性分流。

  三、类案分流,促进类案同判

  着眼于审判的专业化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将家事、未成年、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环境资源保护等频发性案件分流到专业化审判团队,实现批量裁判,促进类案同判。在审判辅助系统嵌入类案快速查询和智能推送功能,发挥在辅助量刑决策、规范裁判尺度、统一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审管办定期对审委会、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类案、评查案件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提炼裁判思路、裁判标准、审理要点,形成裁判指引和类案参考,及时发送员额法官参考。

  四、争议分流,实现繁案精审

  对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涉及群体性纠纷或社会舆论关注的案件,分流到经验丰富的审判团队和院庭长团队审理。出台庭前会议实施细则,规定法官助理负责固定争议焦点、交换证据目录、主持庭前调解、办理委托鉴定、审查诉讼请求变更等程序性事项。推行“争点式”审理模式,实现审判全程聚焦争点、当事人陈述争点、法庭调查查明争点、法庭辩论辨明争点、法庭调解调和争点、案件评议评判争点、裁判文书回应争点。

  五、执行分流,破解执行难题

  依托最高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立案时全部交由快执团队先行“四查”,进行首次分流,对经裁定诉讼保全、查控银行有存款、涉刑事罚金、5万元以下小标的民事及行为执行等五类案件,由快执团队执行。在对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长期未结案件的,根据财产变现周期长短和难易程度,进行二次分流。2017年以来,执行案件存量下降了21%,截至2018年4月,实际执结率达54.03%,实际到位率32.57%。

  案例1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严选严管严控严要求实现员额动态管控良性运转

  根据中央部署,在广东省委领导和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广东法院严格遵循顶层设计要求,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把关、组织部门的政策把关和各级法院党组的用人把关作用,将法官管理和干部管理相结合,积极稳妥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全省法院已遴选入额法官7246名,法官人数由占中央政法编61%降至35%,全部配置在审判岗位,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等配套措施全部落实,员额管理调整、考核、退出等长效机制逐步完善,法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有了明显提高。重点突出了“六个严格”:

  一、严格“以案定额”,实现人案匹配

  广东是全国案件大省,政法专项编制数较少、地区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长期存在。在员额分配上,不搞员额比例“一刀切”,而是在全省法院核定的员额总数内,分类核算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官办案基数,以此作为核定法官员额的主要依据,兼顾考虑地域等其他因素,最终确定各地区的法官员额。办案任务重的广州、深圳、佛山、中山、东莞等珠三角5市的案件总量占全省65%,法官配备超过编制总数的50%;案件量相对较少的粤东西北地区8个地市,法官员额比例按不高于30%配备。“以案定额、全省统筹”的员额分配方法使各地区员额数与案件量基本匹配,符合广东法院实际。

  二、严格标准程序,遴选优秀人才

  广东法官员额制改革实行全省“六统一”:统一部署推进、统一选任标准、统一选任程序、统一组织笔试、统一专业评审、统一研究决定,确保将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水平较高、司法经验丰富、能独立办案和承担审判责任的优秀人才遴选入额。包括各级法院副院长在内的领导干部,与普通法官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参加遴选;原办案骨干调入非办案部门5年以上的,需回到办案岗位参与办案满1年方可入额;对非审判部门符合条件的人选,要在调整至办案岗位后方可确认入额。对不符合遴选条件、长期不在办案岗位工作、办案能力不能胜任入额法官要求或因违纪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一律不予入额。综合行政部门入额人员未按要求调整岗位的,不得享受法官职级、工资、绩效奖金等法官职业保障待遇,全省468名入额法官调整至一线办案岗位,1105名院庭长和1531名审判员因不符合条件、岗位等要求未入额,3人因违纪没有入额。为进一步拓宽法官选任渠道,广东法院率先探索了两项改革:一是首次在全省基层法院开展从法官助理中遴选初任法官,共从416人报名者中差额遴选产生197名初任法官人选;二是首次从广州、深圳等法院拿出6个四级高级法官或一级法官职位,面向律师和法学专家等进行公开选拔,共有30人报名,最后遴选出6名优秀法官人选。

  三、严格领导办案,突出示范引领

  明确各级法院院庭领导办案的数量要求,各级法院院领导和审委会专职委员可编入审判团队,庭领导均编入固定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为院庭长配备必要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辅助院庭长办案。院庭长重点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办案的同时注重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将示范引领作用落到实处。2016年全省法院入额院庭长共办结各类案件48.9万件,同比上升30.2%;2017年前10月共办结各类案件36.6万件,占法官办结案件总量的38.1%,同比上升25.3%。省法院院长、副院长均担任审判长直接参与重大案件审理,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四、严格团队组建,落实司法责任

  全省法院以入额法官为核心组建团队4934个。基层法院多组建集中审理简单案件的独任制审判团队,中级以上法院主要组建合议制审判团队,部分法院还探索组建专门办理某类案件的专业型审判团队。审判团队中的法官助理、书记员按与入额法官数1:1:1的比例实行全省总量控制,根据各地案件量、财力水平等进行调配,编制内人员不足的以劳动合同制人员补充,并推动省有关部门联合出台《广东省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配备管理办法》,从省级层面规范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的配备数量、招聘管理、培训考核、薪酬待遇、经费保障等问题。全省法院共配备了9350名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经费保障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同级公务员的70%执行。出台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及20余项配套制度,明确院庭长、审判长及各类人员职责权限,形成了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到位的新型审判权运行体系,入额法官办案量以20%左右的比例逐年提高,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市基层法院独任制审判团队年均结案超过300件。

  五、严格履职保障,兑现改革红利

  按照中央改革要求,顺利完成对全省法官的职务套改和入额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确定,5769名符合条件的入额法官等级得到晋升,珠海、惠州、清远、韶关、汕尾、云浮、江门、梅州、佛山、河源、肇庆等11个地市完成了管理权限内法官等级的择优选升工作。省委组织部确定了专门法院、副省级市所属区法院和开发区法院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设置和择优选升等级比例,全省法院一级高级、二级高级法官的择优选升流程等,已明确选升工作将在省委组织部指导下全面试行。2016年12月前,全省法院各类人员新的工资待遇在全国率先落实。严格执行关于防止法院外部干预办案和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相关规定,干预和过问案件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全省法院5名干警因违规过问案件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六、严格规范管理,构建长效机制

  着力构建员额动态调整、绩效考核和退出管理三项规范机制。在员额动态调整上,全省预留10%的法官员额数进行统筹调配,市县法院也可在初次核定员额比例10%内,经省法院同意后进行适当调整。省法院出台全省性指导意见,对法官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以及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职业素养和纪律作风等情况进行考核。制定《广东法院员额法官岗位配置和员额调整管理暂行办法》,将员额退出与干部管理、绩效考核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等工作挂钩,及时将因退休、辞职、辞退、开除、调离本单位或审判执行岗位、绩效考核不合格、违法违纪等原因不符合入额的人员退出员额。目前全省法院共277名入额法官退出员额,其中因个人能力不够、身体健康等原因31人,轮岗到院内行政部门的31人,违法违纪的9人,退休、调离法院系统的206人。

  经过改革,一是法官队伍素质明显提升。该省法院遴选确认的7246名入额法官中,绝大部分是长期在审判一线参加办案的优秀庭长和审判员,1435名为在审判一线表现突出的优秀助审员;45岁以下4302人,占比59.4%;全部为本科以上学历;具有10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的占80.4%。二是人员结构更加合理。全省法院中央政法编人员中,入额法官占35%,审判辅助人员占51%,司法行政人员占14%,实现了法官比例合理、一线法官增加、辅助人员增加、办案力量增加的目标。三是审判质效稳定向好。审判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审判一线力量增加17.3%。2017年前10月,全省法院入额法官共办结案件96万件,同比增长25.9%;人均办结143.6件,同比增长25.9%。四是保障机制更加完备。法官办案主体地位和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直接由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案件比例达90%以上;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全面落地,职级晋升的天花板被打破;法院内外干预过问案件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法官职业吸引力增强,出现了改革前调离的法官要求调回法院的现象。

  案例15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完善审判监督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链条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广东省佛山法院建立健全新型审判管理监督机制,正确处理充分放权和有效监管的关系,不断提升管理监督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2017年,全市法院新收和办结案件分别为182951件和182334件,同比增长8.7%和10.4%,结收比为99.7%;入额法官人均结案281件;作为案件质量核心指标的一审判决发改率为3.99%,持续低位运行。

  一、明晰职责,落实司法责任

  一是充分放权。出台《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具体实施方案》《关于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等规定,细化审判职权配置,落实法官办案主体责任。

  二是监管有据。出台《关于规范院庭领导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的若干规定(试行)》,以列举清单的方式,明确院庭领导分层行使宏观指导审判、制定规章制度、优化工作机制、统一裁判尺度、行使案中监督权等10余项管理监督职责。

  三是责任到位。院庭领导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绩效考核并占20%-40%的权重,怠于履职或不当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完善机制,强化审判管理

  一是建立审判绩效考核机制。以三类人员为基础,分别出台绩效考核办法,通过合理设置不同类型、不同层级人员在管理、业绩和作风等项目中差别化的考核指标及权重标准,实施分类分层考核,提高绩效考评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

  二是健全案件质量评价机制。强化案件质效评查,以常规、重点和专项评查三种方式实现对员额法官案件评查全覆盖,并及时通报评查结果,列明问题清单,督促落实整改。同时,强化将结果运用,评查情况记入法官档案,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三是统一裁判标准。持续深化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有效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不断完善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类案裁判文书标准化说理机制,着力加强专业化审判庭和审判团队建设,有效避免“同案不同判”问题,确保案件质量稳中向好。

  三、加强联动,形成监督合力

  出台《关于建立监察室与审判管理办公室联动监督工作机制的意见》,凝聚内部监督合力,防止审判监督与纪律监督两条线、两张皮。

  一是案件异常情况互通。对3次以上扣除审限、不符合案件报结条件、弄虚作假报结等异常审判流程情况,以及案件评查认定的瑕疵案件和问题案件等特殊案件,审管办及时通报监察室,监察室视情况进行核查。

  二是信访举报线索共享。监察室收到信访举报,将相关线索提供给审管办,审管办将其作为案件质量重点评查对象。2017年,市中院审管办对监察室提出的11件案件启动案件重点评查程序,并及时反馈评查结果。

  三是联合开展审务督察。审管办和监察室针对审判质效、信息公开、文书上网,以及鉴定、评估、拍卖等司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联合开展审务督察,形成督查合力,提升督查实效。

  四、把握关键,提高监管实效。

  一是定期信访线索分析。每季度由院长召集纪检监察部门同志召开信访举报分析会,深入分析研判信访举报反映的突出问题,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处理。2017年,检控类举报同比下降幅度达到59%;反映强烈的执行投诉同比下降36%。

  二是加强重大敏感案件风险防控。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制定《刑事重大敏感案件审理标准化操作规程》,以及重大敏感案件依法处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等规定,健全重大敏感案件风险防范及处置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化办案操作程序。

  三是打造全链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全面排查法院党务政务、审判执行、综合事务、司法行政等全部工作环节和各类人员的廉政风险点,共锁定风险点200个,并列出责任清单,明确防控措施,进一步织密廉政风险防控网络。

  五、全程留痕,确保监管有序。

  一是事前留痕。院庭领导行使案中监督权,应在事前填写《审判管理监督流程登记表》,明确监督依据及监督要求,并将登记表及相关案件材料转交审管办或部门内勤登记备案。院长行使案中监督权,由审管办将登记表报送相关案件的分管院领导、庭长,由其出具书面意见。

  二是事中留痕。合议庭或承办法官将案件进展情况或评议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庭长审批后提交审管办登记备案。审管办完成登记备案后,逐级报送分管院领导及院长审批。

  三是事后留痕。院庭领导行使管理监督职责的处理结果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相关案件登记表正本存入案件附卷备查,副本交由审管办登记备案。2017年,全市法院院庭长依职权对100件案件行使案中监督权并按规定留痕。

  案例16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庭长办案监督两不误示范引领提质效

  2016年7月以来,海口中院在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过程中,主动适应司改后审判权运行的新需要,陆续出台了《关于规范院庭(局)长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的规定》《院庭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工作规程》等制度,充分发挥院庭长的职能作用,确保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态势总体平稳并趋优向好。

  一、院庭长回归办案一线,办大案要案常态化

  为避免院庭长办案流于形式,更好发挥审判业务优势,该院出台了《院庭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工作规程》。

  一是规定院庭长在办案类型上的“3+X”基本原则,即“再审案件全部办、重审案件部分办、一审案件重点办(3)”+“上级监督的案件指定办(X)”。具体来说,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一律由院庭长(即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办理;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审理的案件原则上由相关业务部门的庭长办理;一审案件中的重点案件主要交由院庭长办理。除了上述三类重点案件外,对上级领导机关正式行文监督的案件以及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直接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的案件,明确由相关业务部门的分管院领导或庭长办理。2017年的33件再审案件全部由院庭长办理。

  二是办案数量上设定“五个不低于”的硬性指标。其中,院长、副院长、庭长年主审案件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法官人均办案数的5%、30%、50%。同时建立院庭长办案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院领导办案数量、办案类型等指标。2017年,该院院庭长办案4448件,人均办案127件,是司改前的4.3倍,占案件总数42.16%,较司改前提升了27.61个百分点,结案率达96.72%。院庭长办案不但数量多,而且实现了制度化、常态化。

  三是在办案实质上提出“三个亲自”的标准要求。即院庭长办案必须“亲自阅卷,亲自主持庭审,亲自撰写裁判文书”,集审理者和裁判者于一体,切实做到“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杜绝院庭长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签发裁判文书的方式代替办案的情况,避免院庭长办案流于形式。2017年院庭长所办案件4448件,均满足了“三个亲自”的标准。

  四是强化院庭长参审机制,充分发挥院庭长作为资深法官的“传、帮、带”作用。院庭长轮流与不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帮助法官更好的掌握庭审技能。组织年轻法官观摩院庭长的庭审,由院庭长对庭审重点难点进行讲解,面对面培训,真正起到传帮带作用。2017年该院院庭长参审案件2556件,占全年收案总数的24.23%,充分发挥精英法官的业务专长。

  二、规范院庭长监督管理,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

  在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的前提下,该院按照司法规律要求,科学规范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通过监督管理保质量、要效率、促公正。

  一是建立案件报备和随机抽查制度,要求法官对六类重点案件(即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上级法院及党委、人大督办的;当事人信访投诉或媒体炒作,院领导关注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必须向院庭长进行报备,防止监督职能的弱化和缺失。坚持监督管理全程留痕,院庭长填写《院(庭)长监督案件登记表》或《案件备案登记表》,监督过程入卷备查。仅2017年,提请院庭长报备监督各类案件789件,其中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43件,提请审委会讨论案件117件。普通法官对重大疑难案件积极主动向院庭长报备,自觉接受监督和指导的意识也在不断加强。

  二是把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的情况纳入院庭长业绩考评内容。平时由审务办进行统计、通报和督促,院长亲自约谈办案质效监管不力的分管副院长、庭长,使其时刻不忘履职尽责,并在审判执行中自觉纠正落实。

  三是在案件流程管理中抓重点、重点抓。在立案环节实行“四报告”制度,由立案庭对案件进行初步筛选和评估,及时向院长、分管副院长、相关业务庭庭长和上级部门报告;案件移送业务庭后,由庭长对新收案件的起诉书等作简要了解,判断和确定需要重点监督的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由纪检监察部门及时将投诉案件情况向院庭长报告,并作为院庭长监督的重点。

  四是强化院庭长经常性庭审巡查机制。院庭长每年旁听不少于10件案件的庭审,依托智慧法院信息化,在所有院庭长办公室安装庭审录播系统,随时调看所分管部门的庭审情况,并由审务办将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汇总通报,另行整改落实。2017年,院庭长共旁听庭审或调看庭审录像1500余件次。

  五是强化院庭长在案件质量评查中的核心作用。增加各专职委员负责领导和组织其分管或协管业务口案件评查的工作职责。在每一次评查任务中,院庭长都率先垂范,亲自评查、亲自讲评。2017年该院开展了3次常规案件质量评查和10次专项评查,共评查案件6211件。对评查出来的问题及相关责任人员不姑息、不护短。2017年对评查中发现的超审限案件的4名责任法官进行了处理。

  案例17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放权到位控权有效

构建全院全员全程审判监督管理体系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索、主动作为,创新出台体系化的《全院全员全程审判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类人员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层级管理和条线管理,构建起了审判团队自律管理、院庭长主责管理、审管办专门管理、政工纪检等综合部门协同管理的“大审判管理格局”,实现审判管理模式从微观到宏观、从个案到类案、从事后到全程,以及司法权责从分离到统一、重点案件管理从随意性到规范化的全方位转变。

  一、全院参与,强化监管主体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是明确院庭长主责管理。以层级管理和条线管理为重要抓手,从“点、线、面”三个层次确定院庭长监管职责。“点”上对“四类案件”实体问题进行事中监督,“线”上依照法定职权对各类案件程序性事项审核审批,“面”上对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统筹监管审判质效。

  二是加强审判团队自律管理。规范团队构建、团队运行、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会议等,严格法官办案程序意识,充分发挥审判团队的自我管理功能。

  三是坚持审管办专责管理。以动态跟踪和静默监管相结合,通过开展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质效评估、审判态势分析等工作,为院庭长监管与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专职管理作用。

  四是深化职能部门协同管理。将政工纪检等部门纳入监管职能部门,明确其在舆情监控、纪律监督、绩效考核、案例指导、司法辅助事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协同监管作用。

  二、全程监督,全面加强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

  一是推行案件分流管理。科学制定简案与繁案的区分标准,量化案件难易系数,确保繁简程度不同的案件在立案关口实现分流。建立繁简分流机制、大要案甄别过滤机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针对涉众涉稳等重大敏感案件实行立案负面清单式管理,实行立、审、执联动,有效衔接风险稳控工作。

  二是加强静默化流程监管。依托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将案件各程序环节全部纳入监督范围。加强案件流程节点管控和审限管理,杜绝审判环节随意扣减审限、中止、延期及超审限等问题。2017年以来,该院未出现过一起审判环节随意扣审限、随意延期、随意中止等隐性超审限问题。

  三是加强审判质效监管。院庭长通过召开片区会议、到辖区法院巡查、听取情况汇报、处理信访投诉案件等方式,加强分管部门或条线的宏观管理和指导。2017年以来审判质效明显提升。

  四是加强类案管理与指导。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机制,通过特定类型个案监督、召开审判业务会议、总结审判经验、分析改判发回案件、听取辖区法院意见等方式,总结交流审判经验,规范和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基础上,通过案件评查、审委会会议和专业法官会议等途径,积极挖掘具有指导、参考意义的典型案例,发布案例指导。

  五是加强案件评查监督。完善评查机制,深入开展裁判文书、案件质量、庭审评查活动,实现评查工作的制度化和常态化。采取网上评查与纸质评查、交叉评查与邀请评查、常规评查与重点评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评查对象和内容覆盖到全院每一名员额法官。

  六是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出台《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2017年以来,全市法院公开裁判文书73015份,实现除特殊案件外生效案件裁判文书100%公开。

  三、全员覆盖,完善审判业绩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一是优化法官考评机制。将员额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纳入审判监督管理范围。成立法官考评委员会,建立法官绩效考评体系和业绩档案。考核评价结果列入法官业绩档案,作为法官审判职务、职级晋升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二是加强审判权日常监督。审管办、纪检监察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的日常监督。2017年以来,全院共发布审判监督情况通报35期,质效评估情况分析12期,司法公开情况通报21期。

  三是加强法官队伍管理。政治部依托法官绩效考核体系,实时对员额法官办案情况进行跟踪、警示,建立员额法官常态化遴选和退出机制,保障一线审判力量的相对稳定。

  四是落实办案过错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加大对违法办案、拖延办案、枉法裁判等问题的查处力度,确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违纪违法责任追究。

  四、重点突出,实现“四类案件”的具体化和精准监管

  以筠连县法院为改革试点单位,强化“四类案件”监督管理,规范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并在全市法院全面推开。

  一是权力清单化。制定《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准确界定“四类案件”,实现对“群体性”案件的界定本地化、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具体化、类案冲突案件的情形固定化、违法审判案件的含义明确化,明确院庭长对个案监管的类型和范围。

  二是行权组织化。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活动以权责清单为行权边界,对“四类案件”实行标签管理,对监管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只能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讨论,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

  三是管理平台化。将承办法官和院庭长,审管办、研究室、办公室和纪检监察、立案诉讼等部门作为启动“四类案件”监管程序的主体,畅通“四类案件”发现途径,系统全程记录,全程留痕监管。

  案例18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科学调整编制加强员额统筹促进人案均衡

  2018年以来,陕西高院坚持和完善“全省统筹、差别分类、以案测员、动态调整”的员额和编制配置原则,协调省编办完成了全省法院政法专项编制调整工作,为解决全省法院人案不均结构性矛盾奠定了坚实基础。

  科学论证,确定调整原则。省法院党组针对全省法院人案配置不均问题高度重视,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全面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及时协调省编办研究解决办法,共同确定了全省法院编制调整的基本原则:一是不超总量。全省中、基层人民法院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恒定不增不减,只能在现有编制范围内根据空编及机构改革缩编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后使用编制不能超过现有编制总数。二是同级调整。采取“中级法院之间调整平衡,基层法院之间调整平衡”的方法进行调整,目的是达到调配合理、兼顾稳妥、促进审判的目标要求。三是相对稳定。为了保证全省法院队伍建设持续发展和相对稳定,确定此次增加或缩减编制数5名(含5名)以内的法院人员编制不作调整,以保证这些法院自身建设所需的人员增补。

  严密设计,确定调整方法。此次编制调整是对以案定员配置员额法官原则的完善和推进,根据员额数倒推测算出编制数,实现对全省法院编制数进行合理配置。具体方法是:一是以员测编。根据某法院近三年来的平均收、结案数及法官拟定办案数测算出该法院的员额数,再根据员额数倒推出编制数。公式是:倒推编制数=员额数÷倒推率。其中,中级法院倒推率定为38%,基层法院倒推率为42%。确定倒推编制数与现有编制数之差为编制调整数,大于现有编制数为调进,小于现有编制数为调出。二是编制调出。为了保证既能够拿出可用于此次调整的编制,又能够兼顾调出法院人员的正常补充而不致队伍断层,确定在调出空缺编制时,若现有编制与倒推编制数数差大于6名以上,此次调整编制数原则上以现有编制数与倒推编制数之差的50%掌握。三是编制调进。根据倒推编制数及非政法编制人员占用政法编制情况计算出调编率,再根据具体调进法院的编制人员情况进行合理的分配,即以“2017空缺编制调出总数÷(全部调进单位编制差数之和-全部调进编制单位非政法编制人数)”得出的调编率进行平均分配。

  统筹兼顾,确定调整建议。按照同级法院调整的原则,分别确定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拟调整名额,提出具体调整建议。一是关于中级法院的编制调整。坚持中级人民法院编制总数不变的原则,拟对西安市、榆林市、延安市等三个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中院增加编制数,对宝鸡、渭南等6个有空编的中级人民法院减少编制数,不足以补充的从2015年机构改革时上收缩减10%的编制中解决。二是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编制调整。坚持基层人民法院编制总数不变的原则,拟对西安市雁塔区、未央区、长安区等17个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基层法院增加编制数,对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周至县人民法院等52个基层法院减少编制数,编制数仍不足的从2015年机构改革时上收缩减10%的编制中解决。其余基层法院此次不作编制调整,维持原有编制不变。三是及时报请审批和下发执行。在严格执行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和与省编办沟通协调的基础上,省高院党组经过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了调整编制方案,并及时报请省编办审核,现下发全省各中、基层法院执行。

  案例19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推进聘用制书记员制度改革配齐配强审判辅助力量

  近三年来,甘肃三级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以平均每年24.88%的增幅不断攀升。但现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内书记员严重不足,制约了司法责任制改革举措的落实。甘肃高院党组系统谋划、精心组织,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的大力支持下,从2017年6月份启动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先后分两批招聘聘用制书记员3312名,实现了全省法院员额法官和书记员1:1配备。同时,加强对聘用制书记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推动建立了一支人员相对稳定、职业素养较高、年龄学历层次合理、充满生机活力的书记员队伍。

  一、高站位谋划,全方位配套。一是健全工作机制。高院积极争取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的支持,于2017年6月成立了全省法院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在高院政治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公开招聘日常事务。各中级法院也协调当地人社、财政等部门,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二是制定实施方案。印发了《全省法院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招聘工作由高院统一组织实施,明确了聘用范围、招聘计划、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组织领导和相关要求等,为公开招聘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三是出台配套措施。配套制定了《全省法院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笔试工作实施方案》《笔试考场规则》《笔试考生违纪处理规定》《全省法院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面试工作实施方案》等制度,有效保证了招聘工作科学、规范运行。

  二、“两步走”实施,“八道关”选拔。在招聘步骤上,第一步是对各级法院业已聘用在岗人员进行招聘过渡。即从全省各级法院2017年5月30日前已经具有劳动关系且在书记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中择优招聘,最终聘用1680名。对于淘汰的723名临聘书记员,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妥善做好转岗安置工作。第二步是根据在岗聘用书记员数量,按照与入额法官1:1的标准确定实际缺额人数,在省人社厅网站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聘用条件上,要求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学历为大专及以上,掌握书记员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在聘用程序上,参照公务员招录程序,严格按照网上报名、资格审核、笔试等八道程序进行招聘,完成时限严格遵照高院制作的《全省法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工作进度表》。此次公开招聘报名人数达53757人,通过资格审核52618人,参加笔试41633人,报考比例达到25.5:1。最终1632名业务水平好、综合素质过硬的书记员通过选拔,有效补充和优化了全省法院聘用制书记员队伍结构。

  三、高标准管理,深层次保障。积极探索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聘用制书记员管理的有效措施,高院于2017年9月联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制定印发了《甘肃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在入职上岗方面,新聘用书记员由高院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后,由各用人法院组织入职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准予上岗,不合格的暂缓到岗,由各法院自行培训合格后再到岗。并确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后由用人法院考核后决定是否聘用。在教育培训方面,高院先后于2017年10月和2018年3月两次举行全省聘用制书记员培训班,结合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和书记员岗位职责,安排了法学理论、书记员业务知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廉政教育、交流研讨等多项培训内容。在合同签订方面,为确保聘用制书记员队伍的总体稳定,首次签订五年服务期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续签劳动合同。同时对用人法院应当、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和聘用合同终止的情形进行明确规定。在日常管理方面,各用人法院负责聘用制书记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晋级、奖惩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在级别晋升方面,实行分级管理,设置“三级九等”,并与薪酬挂钩,根据规定年限和考核结果晋升等次,从制度层面打通了书记员级别晋升和工资增长渠道。在经费保障方面,高院积极与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沟通衔接,将全省法院聘用制书记员保障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由省级财政足额保障,人财物统管实施前保障经费列入所在市县财政分级预算,有效解除聘用制书记员的后顾之忧,保障了聘用制书记员队伍的总体稳定。

  案例20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

统筹内设机构改革和审判团队建设提升办案效能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通过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强化繁简分流、尝试辅助事务外包等综合配套机制改革,盘活用足现有力量,实现了审判团队的扁平化管理、常态化运行、科学化考核,在最大程度释放团队潜能的同时,确保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一、以差异管理为指导,推进审判团队组建运行科学化

  一是该院根据案件难易程度,确定多元化团队组建模式。在对各业务庭案件数量、难易程度、人员结构进行深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以现有部门和人员为基础,以审判效率和专业为主要考量要素,组建差异化审判团队3个。第一审判团队,配置员额法官1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1名。负责立案登记,申请再审、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案件(限诉前保全和情况紧急的诉讼保全)的审查、上诉卷宗移送和取回及其他事务性工作;负责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小额诉讼程序和该团队认为适宜由其审理的其他简单民商事案件与批量民商事案件。同时,在该审判团队设立信访室,负责该院涉诉信访各类事务的处理。第二审判团队,配置员额法官5名,法官助理7名,书记员5名,组成形式为“5+7+5”。独任审理或随机组成合议庭,主要负责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再审、发回重审和执行异议案件的审理。第三执行团队,配置员额法官2名,法官助理2名,执行员2名,书记员1名,司法警察3名,组成形式为“2+2+2+1+3”,主要负责执行案件的实施及裁决。在团队人员配备上,根据办案时间和数量将法官助理分为高级助理和初级助理,根据员额法官资历和承办案件类型,进行合理搭配。

  二是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弱化审判庭对团队的影响。该院通过内设机构改革,将原8个内设机构减至5个,将一些业务类型相近、人员匹配性高、紧密协同性好、存在业绩竞争的部门合并。审判庭设置更多地侧重流程监管督促,审判团队的人员由院里统筹调整,审判案件的种类、数量由审判管理部门动态调整,使法院扁平化管理成为现实。

  三是以院庭长办案为推动,强化审判团队主体地位。该院院庭长全部编入审判团队,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在省高院规定的办案数量基础上提高正、副庭长办案指标,要求庭长个人承办案件数量达到本庭平均收案数的60%。

  四是以个性化的业绩考评,调动审判团队成员积极性。该院将审判团队作为整体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办法以近三年的办案数量为基础设定目标值,综合考虑团队人数、审判职务等因素,为员额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分别设定对应系数。综合考量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及司法标准化落实情况最终确定考核成绩。差异化设定考核满分值和加减分项,适当拉开档次,使考核标准向一线团队倾斜,激发工作热情。

  二、以要素式审判为探索,推进审判团队办案高效化

  一是要素提炼去冗。该院针对特定类型案件提炼表格式审判要素。比如针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从房屋情况、买卖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变更解除情况等方面提炼要素21个;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从合同形式、费用给付、装修装饰、转租约定等方面提炼要素16个。让法官助理通过运用《要素表》,提高庭前准备工作质量,通过庭前会议明确诉辩方向。

  二是审理过程减负。该院法官在庭审时对照《要素表》提炼争议焦点,围绕要素展开审理,有效节省开庭时间,减轻工作量。此外,通过信息化等方式识别要素填写,一键生成判决书初稿,减轻团队工作负担。

  三是类案审理加速。该院结合法官员额制改革,将相对固定、特色鲜明的家事、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案子安排指定的审判团队,做到类案同审、多案连审。

  三、以辅助事务外包为依托,推进审判团队办案专业化

  一是创新电话送达举措。该院在青海率先启用“电话录音+公证”送达系统,通过电话告知开庭时间及地点、举证期限、领取诉讼文书等事项,通话内容全程录音,自动保存在公证机关存储平台,具有法律认可的证据效力。该系统启用以来,一次性送达成功率达77%,审判团队工作量减少30%,送达成本下降55%。

  二是辅助事项集中办理。该院针对案件类型化突出,审判团队外出调查的对象、内容、路线等相对集中和重合的特点,将辅助性事务实行专门组织、集中办理,最大限度减少重复劳动,实现“1+1>2”。通过辅助性事务科学分流再集中,调查团队“一趟车,多办事”,缩短了总体调查时间,进一步为团队减负。

  三是服务外包扩大应用。实行电子档案和电子卷宗的录入扫描工作集中外包,进一步释放人力资源,提升司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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