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海关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商行规[2021]2号 2021-8-13 各相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资格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政策 对经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天津海关核定的我市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税收政策执行期限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享受税收政策的资格条件 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上述(一)(二)(三)条中,有关定义如下: 1.“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2.“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4.“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适用本办法的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 四、申请需报送材料 (一)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申请表; (二)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交其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交研发总投入的证明材料; (四)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 (五)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约日期、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六)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审核程序 (一)外资研发中心将申请材料报市商务局。 (二)市商务局受理并审核同意后,分别发函征求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天津海关意见。如有必要,由市商务局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审核。 (三)对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市商务局将名单函告天津海关,抄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同时抄报商务部。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一并函告其依托单位。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商务局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审核意见在市商务局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为做好政策衔接,第一次集中受理时间截至2021年12月31日。 (五)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名称、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在政策有效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函告天津海关,抄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抄报商务部。 (六)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或者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六、免退税办理 (一)第一批进口单位名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自名单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二)前款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2),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天津市商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海关 2021年8月13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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