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附件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8-30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的规定,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自2011年9月1日起在江门四市三区范围内适用。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附件部分废止]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08-30

  税屋提示——依据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江门市关于调整《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的公告,本公告中的《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第9项“服务业”的第二行“其中:个人出租住宅房屋”一栏予以删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的规定,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自2011年9月1日起在江门四市三区范围内适用。

  附件

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经营(所得)项目 带征率(%)
1、制造业 0.8
2、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0.5
3、加工修理修配 0.8
4、交通运输业 1.5
   其中:客运 0.8
5、建筑业 1
6、邮电通信业 1
7、文化体育业 0.8
8、娱乐业 2
 9、


服务业 1.2
[条款废止]其中:个人出租住宅房屋 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综合税率征收
其中:桑拿、推拿、沐足 2
   
其中: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出资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个人。  
5
10、转让无形资产 1
11、销售不动产 1
12、其他行业 1.5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