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政[2015]18号 2015-04-25 税屋提示——依据闽政[2017]5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自2017年12月0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决定对《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闽政[2014]29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核准目录予以印发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本目录的核准机关是指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各级发改部门和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同样具有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经信部门。 二、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我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级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四、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市、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省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五、本目录印发之前对平潭、古雷、泉州等出台的下放审批权政策,比本目录权限下放力度更大的执行原政策,比本目录力度小的执行本目录。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由厦门市按照本目录有关要求另行制定。本目录规定由市、县(区)核准的项目,设区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市、县(区)政府的核准权限,但不得再转下放到乡镇一级。本目录规定由设区市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七、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闽政[2014]29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5日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 一、按照规定须报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 (一)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 1.在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 2.在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 3.核电站项目。 4.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5.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二)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1.水库:在跨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2.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3.水电站:在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4.电网工程:跨境、跨省±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5.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 6.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干线管网项目,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7.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干线管网项目,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8.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 9.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10.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 11.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12.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 13.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 14.内河航运:跨省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15.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16.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 17.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18.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19.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 20.主题公园: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21.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22.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 (三)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 1.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2.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3.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4.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5.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6.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二、按照规定由省、市、县(区)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 (一)农业水利 1.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2.围垦:围垦(包括湾外围垦)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3.水库:在非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4.防洪工程:城区防洪堤工程及在河道上建设的堤防、河道整治工程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5.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二)能源 1.水电站:在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的项目,和在非跨省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2.抽水蓄能电站:由省发改委核准。 3.火电站: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4.热电站: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5.风电站:由省发改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6.电网工程:非跨境、跨省50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和跨设区市的电网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7.煤炭新建、改扩建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8.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 9.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改扩建(不含异地扩建)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 10.非跨境、跨省的油气输送干线管网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 11.炼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 12.变性燃料乙醇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 (三)交通运输 1.铁路:国家铁路网外的新建(含增建)省内铁路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2.公路: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县级公路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3.独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跨内河(现状或规划为V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4.港口码头: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以下集装箱专用码头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以下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以及1万吨级及以上其他泊位与危险品码头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5.航道:10000吨级及以上通海航道和100吨级及以上内河航道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6.民航:新建通用机场项目和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扩建民用机场项目由省发改委备案。 (四)原材料 1.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3.化工: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4.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经信委核准。 (五)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六)高新技术 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 (七)城建 1.城市(际)轨道交通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2.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跨内河(现状或规划为V级及以上通航段)和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3.污水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4.城市燃气利用(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其中汽车加气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5.其他城建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八)社会事业 1.主题公园: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200亩及以上、不足600亩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不足15亿元的中小型主题公园新建、扩建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 2.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3.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确定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外,由设区市发改部门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九)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不含工业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10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工业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外商投资本目录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的规定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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