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对农业部直属垦区财务管理、监督职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农字[1991]5号 1991-2-22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90]财商字第307号《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开展财政监督检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就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以下简称中企处)对农业部直属垦区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具体职责规定如下: 一、加强财务管理。中企处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农业部征得财政部同意后颁发的有关农垦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农业部直属垦区实行经常性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农业部直属垦区向财政部、农业部(以下简称两部)申报的拟在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外,列支生产成本、营业外支出等项目的有关费用: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凡在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由中企处审查批准,同时抄报两部备案;在5万元以上的由中企处审查并签注意见,报两部批准。未经中企处审查,两部不予核批。 二、审查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垦区向两部上报的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应提前15天送中企处审查。凡审查出的问题,只要政策界限明确,均应就地调整决算,并报两部备案;如像财务规定不明确的问题由中企处签注意见报两部审批。未经中企处签注意见,两部不予审批。两部核批垦区的年度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抄送当地中企处。 三、参与指标落实。在核定“八五”期间财务包干指标时,由中企处和垦区共同核定到企业。垦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下达的年度财务计划、各项专款,应征求并听取中企处的意见。指标下达后,中企处要协助垦区认真检查执行情况,注意抓好增收节支工作。中企处要重点协助垦区处理历年财务遗留问题(包括超亏挂帐、事业费超支挂帐及基建超支挂帐),杜绝新的挂帐。 四、加强专项拨款和专项贷款的管理。财政对垦区下达的专项拨款,中企处应监督企业严格按规定使用,要及时了解经费开支情况,并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的跟踪反馈制度。垦区所属企业的各项专项贷款计划,应抄送中企处,中企处有权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检查监督。垦区用自筹资金上基建项目,中企处要审核资金来源,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列入自筹基建计划上报。 垦区各企业用新建项目新增的利润归还各项专用借款的数额,由中企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年终企业列入决算。 五、审查垦区社会集团购买力开支计划和专控商品。中企处应根据国家有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对垦区申报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开支计划和专控商品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报省、自治区“控办”审批。 六、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经济信息。中企处应经常深入基层,针对垦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以及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深入分析,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改进意见,为部当参谋;要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为企业当好参谋。各中企处要及时用书面材料向部里反映,遇有重大问题可来京汇报。 为便于开展工作,请各垦区对中企处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各垦区汇总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月份、季度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统计资料,均应同时抄送中企处。各垦区召开的有关生产经营、财务、计划等方面的业务性会议,应邀请中企处参加。 以上具体职责,也适用于财政部驻其他省、直辖市财政厅(局)中企处对中央直属的水产、畜牧、水利、农业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 抄送:农业部,水利部,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企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东省农垦总局,海南省农垦总局。 财政部 1991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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