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字[1995]17号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执行“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5-05-30
摘要:“财会字[1995]6号文”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有关退税业务时,仍然按照我部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4]财会字第23号)执行。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执行“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会字[1995]17号       1995-05-30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06年03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发布后,各地纷纷询问该文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现明确如下:

  “财会字[1995]6号文”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有关退税业务时,仍然按照我部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4]财会字第23号)执行。

财政部会计司

1995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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