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1]94号 2001-06-29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全省地税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正确认识个人所得税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将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挂帅,组织研究和贯彻落实《通知》中部署的各项工作,克服困难,冲破阻力,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违反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擅自减免和变相减免个人所得税和对于在核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大户纳税定额过程中有意压低税收定额的,不管是哪一级政府和领导决定的,必须按总局要求进行清理检查,坚决纠正。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将总局《通知》中确定的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作为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并纳入到全省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之中。每年各市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不少于2件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大案要案,各市局所得税处(科)和稽查局要按照《通知》要求于每年年底前向省局上报2个重点案件查处情况报告。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摸清高收入者的收入渠道和收入环节,并有针对性地制定监控措施和管理办法,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实施有效的税源监控。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总局《通知》精神在高收入行业全面推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管理制度,为税收检查提供依据。对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申报管理,各县(区)、分局必须在本辖区范围内选择不少于100名的高收入者,以其居民身份证号码和非居民护照号码作为税务登记编码建立纳税管理档案,要求上述人员在每年3月底之前自行到地阁机关纳税管理档案,要求上述人员在每年3月底之前自行到地税机关申报全年收入和纳税情况并办理汇算清缴事宜。省局将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体工商大户所得税征管力度,督促其建账建制、实行查账征税。对于不按规定建账建制或账实明显不符的,从高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针对目前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企业、私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大户税收定额核定普遍偏低的问题,要重新进行一次调查测算,按照税收定期定额核定的工作程序,组织评税委员会进行公开评税,科学、合理地核定税收定额。 七、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领导,从组织上确保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贯彻落实,要安排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懂得财务会计和税收理论知识的干部专职负责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市局所得税处(科)必须指定一名处(科)长和50%的干部,县、区局必须配备专人专职负责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八、各市局要在今年年底前将贯彻落实总局《通知》精神,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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