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司法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3]39号 1993-03-30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我局国税函发[1990]280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92年底已经到期。考虑到劳改劳教单位的特殊性和目前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在1995年12月31日前,仍按我局国税函发[1990]280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转知规定,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1993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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