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小商业企业,为了在春节期间给职工发放福利,巧立名目,多列差旅费、午餐补助,未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0人共发放现金12000元。为了不纳个人所得税,指使会计人员弄虚作假,分别于2月份、3月份、4月份三个月中以差旅费的名义记入9000元,以午餐补助的名义记入3000元,分别记入经营费用和管理费用,逃避个人所得税。 税务人员在该年6月份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至4月份的费用帐中“差旅费”“午餐补贴”明显偏高,经查看原始凭证,发现所附单据为普通的支出领款单据,缺少相应的差旅费票证,没有午餐原因说明。会计人员只得说出为职工发放春节福利的真相。 税务机关责令企业会计人员将2、3、4月计入的差旅费和误餐补贴共计120 00元并入2月份工资,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经计算2月份应补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00元。 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为了职工避纳个人所得税,从而免除其代扣代缴义务,弄虚作假,情节严重,鉴于企业认错态度好,保证不再犯类似错误,作出限期补纳代扣代缴税款,并处以应补纳税款一倍的罚款的处理。 该企业的帐务处理调整为 ①登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 600 ②上缴税款和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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