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1999]22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9年度全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1-07
摘要:免税单位亦应按规定到税务机关领取“免税”标志。纳(免)税单位及个人领取纳(免)税标志后,应按规定粘贴于汽车挡风玻璃上,摩托车不便于粘贴的,驾驶人员应将“标志”随身携带,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9年度全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1999]22号          1999-01-07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确保一九九九年度全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征收日期:仍为每年度的三月份,全年税款一次征收。

  二、纳税标志: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27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府[1998]133号)精神,市局决定,取消对我市汽车及摩托车发放的纳(免)税标志的收费,同时取消对本市摩托车发放铝质纳(免)税标牌。从一九九九年度起,全市所有纳税单位及个人的汽车及摩托车按照税法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后,由征收机关免费发放全国统一样式的“税讫”标志;免税单位亦应按规定到税务机关领取“免税”标志。纳(免)税单位及个人领取纳(免)税标志后,应按规定粘贴于汽车挡风玻璃上,摩托车不便于粘贴的,驾驶人员应将“标志”随身携带,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三、征收管理:取消对车船使用税标志的收费是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区县(市)局接文后,应给予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要将文件规定及时布置到基层征收单位和通知车船使用税代征单位。同时,按本地区机动车辆实际数量到市局计财处领取纳(免)税标志。对领回的标志应严格管理,并制定领、发制度,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在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管理上,要多从源泉控管上着手,继续加强与车辆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探索行之有效的征管办法及手段,各地在征管中,若有值得推广的经验作法,请及时总结上报市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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