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1997]8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4-25
摘要:对年应税销售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标准以下,连续6个月以上零申报、负申报以及税负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参照各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调查资料确定)50%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1997]85号       1997-04-25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广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年应税销售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标准以下,连续6个月以上零申报、负申报以及税负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参照各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调查资料确定)50%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二、对未按规定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明细帐,或者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会计报表,且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应予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对一般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虚开等违章违法犯罪案件,情节严重的,应予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各地要结合年审认真做好这次一般纳税人检查清理土作。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收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转帐等有关工作。

  五、检查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对检查清理情况及所发现的增值税政策与征管方面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997年7月10日前将书面材料连同《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统计表》一并报省局税政一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04月2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