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1997]85号 1997-04-25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广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年应税销售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标准以下,连续6个月以上零申报、负申报以及税负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参照各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调查资料确定)50%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二、对未按规定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明细帐,或者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会计报表,且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应予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对一般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虚开等违章违法犯罪案件,情节严重的,应予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各地要结合年审认真做好这次一般纳税人检查清理土作。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收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转帐等有关工作。 五、检查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对检查清理情况及所发现的增值税政策与征管方面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997年7月10日前将书面材料连同《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统计表》一并报省局税政一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0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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