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湘税传电[1993]35号 1993-12-30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有关省局补充规定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70、国税明电[1993]72内部传真电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要重点督促一般纳税人做好1993年底盘存工作,对一些管理不善的企业,期初存货金额要重点抽查、核实。纳税人盘存中溢余、毁损、盘亏的存货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税法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不重复计提进项税额的原则处理。 二、[条款废止]1994年期初存货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应区别纳税人的不同情况,严格按本通知附件一《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确定。 三、[条款废止]1994年期初存贷已征税款情况,按本通知附表要求于1994年3月10日前报送省局流转税处。 湖南省税务局 1993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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