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9]029号 1999-02-01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各地国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1998年度清算工作的领导,认真按照《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清算方案和清算步骤,切实抓紧抓好清算工作。 二、 各地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召集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召开专题清算会议,做好动员,明确做法和要求,把清算工作与贯彻政策、健全管理和打击出口骗税等工作结合起来。 三、 对于有新上项目生产货物出口的老外商投资企业(指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工商登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视同新外商投资企业,也包括在清算范围内。 四、 省局对《通知》中的附表5和附表8进行了补充修改(详见附件),各市应按照修改后的格式、内容填写。 五、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省局统一制定《清算情况通知书》格式(见附件),由各地自行印刷使用。 六、 1998年度的清算工作必须在3月31日前结束。清算结束后,各地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数据的统计和填表,同时写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和附表1-4在保证逻辑关系和数据准确无误的情况下,于4月15日前一并上报省局 七、 为了做好1998年度的清算工作,省局决定在各清算工作的基础上将视情况进行抽查。清算结束后,省局还要对各地的清算情况进行评比,对于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地区将授予"先进单位"的称号,对于工作马虎,不按时上报清算结果的地区通报批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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