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销货退回及折让、折扣业务开立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1994]40号 1994-12-19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我局发现一些单位对销货退回及折让、折扣业务开立发票不尽一致:有的企业已入帐货物发生销货退回没有取得购货方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有的折扣业务在同一张发票上同时出现“兰码”和“红码”,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和《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购买方在未付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按“作废”发票办理。 二、购买方在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凡未取得《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而开立红字发票的,一律不准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三、销售方发生商品折扣业务应在发票上填写实际销售额、实际单价和实际税额,将折扣的数额及原价填写在备注栏内(没有备注栏的在发票最后一行用括号注明原价及折扣数额)。填写时一律用蓝色复写纸一次性复写,不得用红蓝两种颜色填在一张发票上,也不得用两张发票来反映一笔业务。 四、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按违反发票使用规定处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4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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