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业营业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哈地税发[2002]112号 2002-08-28 税屋提示——依据哈地税函[2008]31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4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省局黑地税函[2002]67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业营业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定率核定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纳税人。 二、对管理规范、账目健全、合法原始凭证齐全、正确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法规,能够按规定程序(实行单团核算,并附旅游团成员名单)准确核算计税营业额的从事旅游业务的纳税人,经市地主税务局批准,可采用查账征收的方法计征营业税。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从事旅游业务的纳税人,向当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当管分局、县(市)局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派专人对纳税人管理是否规范,财务制度、账目是否健全,能否正确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法规,能否按规定程序(实行单团核算、并附旅游团成员名单)准确核算纳税营业额,代游客垫代费用的凭证是否全法有效等内容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由当管分局、县(市)局提出意见,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经市局审批后,可按查账征收的方法计算缴纳营业税。 3.查账征收方法计征营业税的审批时间为每年的11、12月份。一经批准,执行期限为一年。期间、当管分局、县(市)局要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发现有违上述规定的,立即取消其查账征收营业税的资格,改按定率核定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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