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地税发[2006]91号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8-24
摘要: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对其实行核定征税的,我市确定为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阳地税发[2006]91号        2006-08-2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7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对其实行核定征税的,我市确定为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附件:(略)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8月24日

标签: 房地产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