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阳地税发[2006]91号 2006-08-2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7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对其实行核定征税的,我市确定为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附件:(略)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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