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做好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2]74号 2002-02-20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方便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行)协商决定,市地税局委托市农行代征本市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为做好委托代征工作,保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的市农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为本市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代征单位。 凡缴纳了上一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且领取IC卡的个人机动车辆,可由市农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代征本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新购、过户、逾期补交税款的车辆,仍由税务机关征收。 二、市农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受理纳税人申报时只需查验IC卡,确认上年度己完税的,即可代征当年税款。代征人员在代征税款时要将完税信息写入IC卡,并将加盖代征单位印章的完税证收据联、纳税标志及IC卡一起交给纳税人。 三、各种机动车税款征收标准按照《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四、机动车办理纳税手续后,按辆发放纳税标志,纳税标志一律免收标志工本费。 对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的公务人员、眷属自用的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无挡风玻璃的农用车辆(拖拉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441号)规定均不发放纳(免)税标志。 五、委托市农行代征车船税的期限为:2002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六、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农业银行各支行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管理办法》执行。 七、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人有权根据各自情况选择划款或使用现金交纳方式缴纳税款。所有征收人员一律不得采用强制性手段要求纳税人必须以划款形式缴纳税款。 八、市农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代征人员必须按照车船使用(牌照)税代征工作规程进行操作。 九、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农业银行各支行要加强相互间配合,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征收措施及时沟通征收情况,做好各辖区内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工作。 农业银行各支行对在代征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当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以免延误征收工作。 十、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农业银行各支行须在征期结束后20日内做好代征工作的总结,及时总结代征情况,以逐步规范代征工作。 附件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管理办法 为保证做好本市的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工作,方便纳税人缴纳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为保证委托代征协议的严肃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代征系统 (一)市地税局自2002年度起在本市启用IC卡征管协查系统征收、查验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市农行须按照市地税局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协查管理工作要求,负责开发、维护银行端的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系统程序。 (二)市农行的代征系统程序必须与市地税局的IC卡征管协查系统联网,当日代征数据必须于次日上午12时前传输到市地税局的中心数据库。该系统程序须经市地税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金穗借记卡(车辆纳税协查卡)(以下简称IC卡)制作与发放 (一)市农行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上海沪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个人机动车信息资料,负责IC卡的制作工作,并按规定的时限将制作好的IC卡交付纳税人。 (二)IC卡的具体业务管理按金穗借记卡(车辆纳税协查卡)章程及附则规定执行。 三、代征范围 (一)市农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为本市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代征单位。 (二)凡缴纳了上一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且领取IC卡的个人机动车辆,可由市农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采用联网方式代征本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对纳税人新购、过户、逾期补交税款的车辆仍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四、税款征收 (一)代征税款的时间为2002年至2004年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期。 (二)代征单位受理纳税人申报时需查验IC卡,确认上年度己完税的,可代征当年税款。 (三)在代征税款时要将完税信息写入IC卡,并将加盖代征单位印章的完税证收据联、纳税标志及IC卡一起交给纳税人。 (四)各种机动车税款征收标准按照《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五、税款解缴 (一)市农行储蓄所征收的税款要当日结清,直接缴入国库或存入专户。存入专户的税款,最迟不得超过7日,并及时填写税收缴款书缴入国库,不得挪用或滞留。 (二)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的各支行在征期结束后7日内,要及时结清税款。 (三)对纳税人重复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由代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六、票证管理 (一)市农业银行有关支行,分别在所辖区内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纳税标志及税收缴款书,要登记明细帐,使用票证结报手册,向各储蓄所发放,各储蓄所要建立领用明细帐,记录领、用、存情况。 (二)征期结束后,市农业银行有关支行将填用和未使用的票证、标志及作废的票证、标志等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票证结报、缴销手续,并按市地税局要求将代征的相关数据传递给市地税局。 七、市农行应严格按照以上各项管理规定执行,如违反上述规定,市地税局有权单方终止代征协议,并按照国家税法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市农行的责任。 八、手续费返还: 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有关文件精神,按实际代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款的5%返还市农业银行有关支行代征手续费。在征期结束后10天之内,市农业银行有关支行提出返还手续费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返还手续,转入农业银行支行的帐户,代征单位不得直接从代征税款中坐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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