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一[2000]4号 2000-03-28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9]8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最近,有一些基层局询问建筑安装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建安施工企业采取预收备料款或项收工程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天。 二、建交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未收到工程款的,不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其实的当天。 三、本规定自2000年1年1日起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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