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赣地税发[1997]154号 1997-09-25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2.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2款废止。 3.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2款废止。
根据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金融营业税政策执行情况及征管现状,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工作中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必须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严格要求金融保险企业认真执行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保证税收政策准确、及时落实到位。 1、目前,一些银行将利息收人的核算由权责发生制改为收付实现制,逾期贷款、催收贷款的利息收人计征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能正确确定.影响了营业税收入依法及时足额入库,妨碍了税法的准确执行。为严肃税收法纪,各地应认真对金融保险企业的逾期贷款、催收贷款进行全面审核清理,切实摸清税源底数,正确核算“应收利息”科目。严格按照逾期、催收贷款利息收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统一规定计征营业税,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程序,对拒不执行税法统一规定的,按抗税论处。 2、[条款废止]加强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管理。督促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严格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拒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法规定处理。 3、对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应按规定将其纳入税务管理,并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有偿提供资金行为,不论是合法经营行为,还是非法经营行为,均应按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 二、必须全面、正确掌握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严格按政策规定确定金融保险企业营业额。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各地在对金融保险企业计税营业额进行审核时,除应认真核定利息收人(保费收入)外,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对金融机构办理结算业务收取的手续费,包括纯劳务的手续费、邮电费和工本费以及违反纪律的罚款、罚息,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2、金融机构代发行、代兑付国债、代理买卖证券、外汇、金融期货手续费,应在每个收取环节按手续费全额计征营业税; 3、对证券交易公司(或营业部)、期货交易公司(或营业部)、证券登记公司等为买卖证券、非货物期货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劳务而收取的手续费、佣金一类的收入及随同手续费加收或代收的开户费、初始保证金、追加保证金、交易保证金、风险基金等各项费用,均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全额计征营业税;对其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并应于其单位或个人退会时退还的费用,如席位费、会员费之类,应先按规定征税,并在退还时允许从退还期内的营业额中扣除; 4、对保险公司为鼓励保户加强管理,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对某些保险项目,如机动车辆、其他运输工具保险等,实行无赔偿奖励,在确定其计税营业额时,应注意按下列两种情况分别确定:(1)对保险公司采取先收后退的办法来解决奖励有关人员奖金来源的,根据营业税按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征税的规定,在征税时,对这笔奖励支出不能予以剔除,仍应以未冲销的保费收入作为计税营业额;(2)对保险公司采取降低收费标准(即价格)来实现奖励目的的,可按实际收到的保费收入计征营业税。 三、必须严格划分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征免税界限。 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是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文附件所列的险种。对各地保险公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办的符合文件免税规定、但没列入名单的险种,应按税收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核批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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