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湘地税发[2004]15号 2004-03-03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月12日召开的全国加强税收管理几项重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货物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加强与当地车辆运输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协作配合,进一步摸清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底子,继续做好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工作。 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必须在发票上如实填写承运单位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取得运输发票单位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票点必须按发票所注承运单位逐户建立运输收入台账,逐笔登记开具发票数量、号码、金额及对应的税款金额、完税凭证号码。 三、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完整准确如实录入《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税务机关设立的代开票点必须完整准确如实录入《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中介机构代开票点必须完整准确如实录入《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将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提前在每月17日传送当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并建立信息台账详细登记汇总与传递的时间、操作人员、文件名、文件大小、记录的发票数等情况,在每月信息传递时与当地市(州)国家税务局核对。 四、对于所有代开票纳税人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明电[2003]55号、国税发明电[2003]56号规定的征收率征收,其综合征收率为6.6%. 五、省局要求报送的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的各类报表,各市州局必须准确及时上报。 六、省局将对各地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市州局正职年度考核依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3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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