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14
摘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规定,现将云南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2022-04-14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范云南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规定,现将云南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本公告自 2022年6月 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2年4月1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22-04-24

  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税务机关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成本利润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背景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规定,对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管理工作,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了本《公告》,对云南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云南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5%。

  三、《公告》实施时间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一款“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的规定,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