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全省各无线寻呼[台]公司票据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票[1999]111号 1999-4-28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省地方税务局已将辽宁省无线寻呼业收款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统一管理。除此之外其它单位自办的无线寻呼业务的收款票据尚未规范,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统一全省的无线寻呼行业的票据。请各市地税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结合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对全省无线寻呼行业票据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具体内容如下: 一、各市地税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对本地区无线寻呼企业进行清理登记,对所用收款票据进行检查。对使用非无线寻呼行业专用发票的作法,予以纠正。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进行缴销。 二、从1999年6月31日起全省无线寻呼企业一律使用“辽宁省无线寻呼收款专用发票”,套印地方税务统一发票监制章。冠有企业名头的自印发票由各企业提出申请,报市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各市地税局报省局备案。 三、辽宁省无线寻呼业收款专用发票的印制实行半年计划管理,各市无线寻呼企业的发票用量需报送所在市地方税务局,经各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组织印制。微机发票由省局指定的微机发票定点厂印制。 四、省内凡开展无线寻呼业务的(台)公司,都须在所在地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审批、领用发票的程序购领和使用无线寻呼业专用发票。 五、纳入地方税务系统管理的辽宁省无线寻呼业收款专用发票是唯一合法报销凭证,今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用票单位使用其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无线寻呼收款专用发票的印、领、存、用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隐瞒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要依法处理。 七、为了维护发票的功能和严肃性,各无线寻呼公司在收取款项时必须提供相应的发票,实行专票专用的原则,严禁不同种发票交叉使用和不按规定开具等违法、违规行为。 附:票样(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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