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一[1995]77号 1995-06-30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94号《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0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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