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阶段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8]140号 1998-07-27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除对各年度税负起伏较大的企业进行五年超税负情况的统算核实外,还要对五年返还金额较大的企业进行统算,核实清楚后再上报1998年度的超税负返还申请。因经营期满或其他原因,超税负返还不足五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就其实际返还期的有关情况进行统算核实。各地在上报1998年度超税负返还申请时,应说明申请企业是否进行了五年(或少于五年)的统算核实。 二、下列情况,一律不得计算超税负返还: (一)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或虽经税务机关批准,但延期超过3个月以上才缴纳的税款。 (二)企业不申报缴纳的税款。 (三)企业非法使用发票的营业额所涉及的税款。 (四)企业经过股权重组、资产转让后,外方注册资本不占到重组后企业注册资本25%的,不得计算返还。外方通过撤资、抽逃资金或其他方式,使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册资金不到全部注册资本的25%的,也不得计算返还。 (五)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上已出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含内部职工)承包经营的,如只收取固定出包费或其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该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计算超税负返还。 三、所有符合超税负返还的税款都必须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缴纳(经税务机关同意延期缴纳的税款和属于1998年12月份的税款可以在1999年1月份纳税的除外),否则不给予办理超税负返还。 四、为切实做好我区外商投资企业税收返还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各地务必于1999年5月底以前将1998年度的营业税超税负返还申请上报区局。区局将在检查结束后进行审批。 五、五年返还工作结束后,各地应认真进行总结,将五年返还税款总额及其他有关情况于1998年8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8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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