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3]175号 2003-12-8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鲁国税函[2008]1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涉及有关文件清理清理的通知,自2008年1月15日起,本法规中省局要求上报的相关资料不再提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企业……应该同时报送其所支付的工资、福利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备案”,上述资料具体应包括:董事会关于工资(不同级别人员工资标准)、福利费标准的决议及说明。 二、通知第四条“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上述固定资产必须是企业2003年1月1日以后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拥有上述固定资产且不留残值的企业,应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将上述固定资产的名称、购置时间、投入使用时间、价值、功能、不留残值的理由等说明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通知第六条“企业取得上述收益,如果净收益数额较大,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其中“五年的期限”是指从取得收益的当年开始计算的五年。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税务机关批准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转销的,可继续按原批文执行到期。 四、通知第八条“企业取得上述收益,如果数额较大,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其中“五年的期限”是指从接受捐赠的当年开始计算的五年。本通知下发之前,企业已经税务机关批准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转销的,可继续按原批文执行到期。 五、主管国税机关接受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时,应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报送资料清单》(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一份退企业,一份留存。 六、主管国税机关应就企业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建立内部审核台帐,健全三级复核制度,并在审核台帐上填写审核意见,签署初审、复审、终审人员姓名、审核时间,以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审核责任。 七、今后,凡是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项目,各级国税机关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度。但必须加强对这些项目的后续管理,防止“不审不管”现象的发生和管理漏洞的出现,要真正做到放到底、管到位,确保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和平稳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的层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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