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国税所[2009]8号 2009-05-18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津国税所[2009]3号)的精神,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条款废止]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报送的材料按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津国税所[2009]3号)附件2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