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医保局关于明确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医发〔2022〕10号 2022-04-15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南京市调整生育津贴支付期。明确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的,生育津贴天数叠加享受。 调整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自2022年2月10日执行,截至2022年2月10日,女方尚在原规定产假期间的,按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支付期执行。 南京市医保局 2022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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