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税政[1999]40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管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2-14
摘要:各基层局税政管理部门于每月15日前向市局税政处报送《月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未申报情况统计表》和《月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连续零负未申报情况统计表》(表样附后)。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管理意见》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40号                 1999-02-14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的管理,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问题,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1998]67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基层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科学运用计算机征管软件零负申报查询功能(市局信息中心已下发各单位),组织安排好此项工作。

  各基层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解决异常申报问题提高到改善国税部门执法环境,深化征管改革,保证收入任务完成的高度来抓,要切实贯彻“法制、公平、文明、效率”新时期治税思想和国务院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十六字方针。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抓点带面,研究新情况,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及时解决。

  附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管理意见》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02月14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管理意见

  为确保新税制的贯彻执行,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增强税收刚性,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严厉打击偷税行为,确保税收收入应收尽收,根据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关,防止零、负税额申报的发生

  中、小型工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率较高,并易发生违反税法的行为,因此,严把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关,是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的前提和基础。各基层局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1998]113号)规定,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结合1999年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对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再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划转,对不符合标准的一般纳税人一律取消资格。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凡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或前2-3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的,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对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30-100万元,凡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3.工业企业年应纳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纳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连续零、负税额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将其纳税行为置于税务部门的严格监控之下。

  4.对新开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一般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财务核算健全规范,有固定经营场所,需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报市局审批。

  5.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正确区分正常和异常零、负税额申报企业,作好零、负税额申报企业“户籍”认定,管理工作

  (一)零、负税额申报的概念

  1.零申报

  (1)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同时为零,既没有生产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

  (2)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为零的纳税申报;

  2.负申报

  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纳税申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以下原因形成的零、负税额申报为正常零、负税额申报。

  1.新开业的一般纳税人

  对该类企业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确认其开业时间,同时要求其预计生产经营转入正常及税款实现的时间。

  2.经营性、政策性亏损企业

  对上述企业应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予以确认。

  3.季节性集中采购原材料的企业

  对该类企业应要求其写明情况,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4.经营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对该类企业应要求其提供市局的批准文件。

  5.由于其他客观原因形成的零、负税额申报企业。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二)项造成的零、负税额申报外为异常零、负税额申报。如纳税人利用迟报、瞒报、隐匿销售收入,擅自扩大抵扣范围,虚开发票等行为,造成的零、负税额申报。

  (四)对正常零、负税额申报和异常零、负税额申报企业,各基层局应在征管档案中和税收业务征管软件中分别做出标记,对异常零、负税额申报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进行专项管理。

  三、明确零、负税额申报管理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

  零负税额申报管理工作由征收监控、税政管理、和税务稽查三部分工作组成,各部分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防止工作中的空白和断档,建立起规范、严密、科学的零、负税额申报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零、负税额申报现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一)征收监控系列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1.工作职责:(1)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利用计算机选定符合条件的零、负税额申报对象;(2)对异常申报重点企业实施监控;(3)调整、保管正常零、负税额申报和异常零负税额企业档案(包括文字和电子档案)。

  2.工作程序:(1)征收岗位人员在征期内接受纳税申报并进行审核,征期结束后,根据当月的纳税申报情况,通过运行计算机零负申报查询功能,自动筛选生成零、负税额申报企业清单,并分零负申报次数等条件打印出清单;(2)根据清单和有关纳税申报资料进行进一步分析,初步区分正常零、负税额申报和异常零、负税额申报,同时填列或打印《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正常零负申报纳税人清单》和《异常零负申报纳税人清单》;(3)填写移交单及时传递税政管理部门;(4)税源监控岗位根据税政管理和税务稽查反馈的信息进行监控管理,对确属正常零、负税额申报的企业,填写正常零、负税额申报情况说明,装入户管档案;对异常零、负税额申报企业逐月进行筛选,把在生产经营期间连续三个月或在一年间隔发生三个月以上发生零负税额申报的纳税人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建立专项档案,由专人进行专门监控,发现有偷逃税嫌疑的,移交税务稽查进行重点稽查。(5)根据税政管理部门反馈的信息和资料及时调整、保管零、负税额申报企业档案。(6)对未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交,催报催交无效的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稽查。

  (二)税政管理系列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1.工作职责:(1)为零、负税额申报管理工作掌握有关税收政策和法规,根据有关资料进一步确定正常零、负税额申报和异常零、负税额申报;(2)进行零、负税额申报情况的综合分析。(3)报送零、负税额申报的有关统计报表。

  2.工作程序:(1)根据征收监控部门移交的《正常零负税额申报纳税人清单》、《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和本管理办法第二部分第(二)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等进行判断、分析,对征收监控部门难以确认的零、负税额申报企业进行进一步确认,正确区分正常和异常零、负税额申报企业;(2)确认后,填列或打印《正常零负税额申报纳税人清单》和《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将清单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同时将有关资料反馈征收监控部门;(3)将有关资料移送征收监控部门保管。(4)定期对全局零、负税额申报情况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对比分析,从而发现零、负税额申报密集的行业、类型,以便有针对性地对这些单位实施重点监控。总结好的经验,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同时找出税企双方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从而采取应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不断完善管理办法。(5)次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当月本单位有关零、负、未申报情况统计表。

  (三)税务稽查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1.工作职责:对异常零负税额申报企业实施税务稽查,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2.工作程序:(1)对重点监控企业和有重大偷逃税嫌疑的异常零、负税额申报企业进行重点稽查。(2)将落实后的异常申报真实原因和稽查结果反馈税政管理部门,据以修改原有的专项资料和档案。

  四、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零、负税额申报管理工作

  对异常申报管理工作,各基层局要从思想上提到反避税、严执法、保改革的高度上来认识,要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思路,对每一项工作都应作到“三落实”,即: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由于这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各基层局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形成征收监控、税政管理、税务稽查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运作的良好工作机制。

  五、零、负税额申报管理工作的实施措施

  (一)零、负税额申报企业的选定:

  1.自1999年1月起,征收部门根据计算机零负申报查询功能,将零、负税额申报的企业和未申报企业进行筛选后,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选定零、负未申报名单。

  2.在生产经营期间连续三个月或在一年内间隔发生三个月以上发生零、负税额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进行重点监控。重点监控对象的选定亦可根据一月份零、负税额申报企业的名单,结合以往年度掌握的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确定。

  3.各基层局税政管理部门于2月底以前将各自选定的零、负税额申报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报送市局税政处备案。

  (二)报表报送:

  1.自1999年起,各基层局税政管理部门在每季终了后20日内将零负税额申报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报市局税政处备案。

  2.各基层局税政管理部门于每月15日前向市局税政处报送《月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未申报情况统计表》和《月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连续零负未申报情况统计表》(表样附后)。

  六、加大税政措施,强化征管手段,严密监控零、负税额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的原因是多样的,解决这种现象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税政措施,强化征管手段。

  (一)对列入重点监控范围的纳税人,降低分类管理级别,按C类纳税人进行管理,并列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对其所需专用发票实行代开制度。

  (二)列入重点监控范围的纳税人,要求其按月向税政管理部门报送分析报告,将其存货增减变动、各项增值因素(如利润、利息、租金、工资等)进行如实分析。税政管理人员要对有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将存货变动、增值因素与其实现的增值税进行对比,发现明显不符的或有偷税嫌疑的纳税人,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稽查。

  (三)充分利用宣传媒体的作用,将零负税额的管理工作与社会效应、企业形象、纳税意识相结合。

  七、零、负税额申报管理工作的实施时间:

  零、负税额申报管理工作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表:

  1.月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未申报情况统计表(略)

  2.月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连续零负未申报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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