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05]26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拖拉机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05
摘要:近来一些地方反映,拖拉机车船使用税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农业生产计税时间难以界定的问题。为进一步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经研究,现对拖拉机征免车船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拖拉机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2005]26号      2005-12-5

  税屋提示——依据鲁财法[2017]1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7年12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拖拉机车船使用税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农业生产计税时间难以界定的问题。为进一步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经研究,现对拖拉机征免车船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凡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拖拉机,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6)鲁财税字41号)第一条“拖拉机计税时间如何掌握”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五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