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拖拉机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2005]26号 2005-12-5 税屋提示——依据鲁财法[2017]1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7年12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拖拉机车船使用税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农业生产计税时间难以界定的问题。为进一步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经研究,现对拖拉机征免车船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凡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拖拉机,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6)鲁财税字41号)第一条“拖拉机计税时间如何掌握”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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