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税明电[1993]15号 1993-12-31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6号明传电报精神,现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从1994年起,均应按规定依法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二、国家原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即: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申报,填开税票解缴入库。同时,按照有关退税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应按月统计上报实际返还退税情况。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征收消费税的产品,不得减免消费税、增值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和挂靠学校管理的假学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四、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的标准以及先征税后返还的具体操作办法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另行下文。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 199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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