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防城港市港口区 防城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2019-5-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明确防城港市港口区 防城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自2019年9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7月1日-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次年1月1日-15日。 二、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统一港口区、防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防地税发[1997]126号)、《关于统一港口区、防城区房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防地税发[1998]3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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